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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1-20 00:00:00 来源:杨文怡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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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环罚字〔201702号

 

 

韶关市武江区兴农畜牧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03000008129

组织机构代码:31482884-7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寺前村委矿塘村民小组庙门口

   黄泥夫

法定代表人:郭志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6年119日,我局环监分局执法人员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19《现场检查录》2016年1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气)字[2016]第254号]一份、《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韶关市武江区兴农畜牧有限公司年存栏450头奶牛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环审[2014]114号)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2月3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字〔2016〕第13号),于20161230日送达,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粤环办[2016]22号)中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编号:SG01700001744)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2017120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