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二、收入预算说明
三、支出预算说明
四、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说明
五、“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六、政府采购情况
七、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八、预算绩效情况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支情况
十、专业名词解释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部门基本支出表
五、部门项目支出表
六、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表
十、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及“三公”经费支出表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2016年预算组成单位1个,是韶关市法律援助处,主要职能是 1、及时调解民间纠纷;2、宣传法律援助制度;3、引导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4、及时报送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简报、信息。无内设机构。
(二)人员构成情况
2016年法律援助处行政编制14人,工勤编制2人;在职行政人员11人;工勤人员2人;退休人数2人。
(三)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缓解我市各县(区)法律援,切实解决弱势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开展法律服务,为地方政府决策保驾护航,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6年收入预算162.64万元,比上年增5.49万元,增幅3.49%,主要原因是增加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工资。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62.64 万元,其他收入(财政专户拨款、基金预算拨款等)0万元。
三、支出预算说明
2016年支出预算162.64万元,比上年增5.49万元,增幅3.49%,主要原因是增加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工资。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支出162.64万元,其他收入拨款(财政专户拨款、基金预算拨款等)安排支出0万元。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
(一)基本支出预算162.64万元,占预算拨款支出的100%,比上年增5.49万元,增幅3.49%,原因是增加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工资。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06.55万元;商品服务支出31.6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4.46万元。
(二)项目支出预算0万元。2016年以前韶关市法律援助处没有项目支出经费。
四、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说明。
2016年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7.5万元,比上年减5万元,减13.7%,原因是2016年预算人数比2015年少两人,以至公用经费减少。其中办公费2万元、印刷费1万元、邮电费0.1万元、差旅费3万元、会议费2万元、福利费0.13万元、日常维修费3万元、专用材料0万元、一般设备购置费0万元、办公用房水费0.2万元、电费1万元、办公用房取暖费0万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万元、其他费用11.07万元。
五、“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6万元,与上年数相比减3万元,减33.33%,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按具体项目分,因公出国(境)支出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原因是一直没有因公出国(境)费用发生;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支出4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2万元,与上年数相比减3万元,减60%,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六、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上年保持不变。
七、国有资产占有情况(固定资产情况)。
2016年本部门占有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总额)780元是一台保险箱。韶关市法律援助处没有独立核算前是跟司法局合并在一起的,所用的资产均是司法局出资购买,产权均属司法局,因此韶关市法律援助处的固定资产只有780元。
八、预算绩效情况。
2016年,韶关市法律援助处没有项目,因此没有预算绩效。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支情况(如无也应注明)。
2016年韶关市法律援助处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支出。
十、专业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指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部门预算: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的需要编制的本部门年度收支计划,涵盖部门各项收支,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3.机关运行费:即部门(单位)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4.“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指市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市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市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外宾接待)费用。
5.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韶关市法法律援助处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