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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韶关市法律援助处决算公开(补充公开)

时间:2018-03-20 00:00:00 来源:黄小瑜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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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韶关市法律援助处概况  

一、 部门机构设置  

二、 部门主要职责  

第二部分 韶关市法律援助处2016年部门决算表(点击打开)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韶关市法律援助处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韶关市法律援助处概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    

    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2016年决算组成单位共1个,是韶关市法律援助处,无内设机构。    

(二)部门主要职责    

韶关市法律援助处是主管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组织全市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向公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免费提供法律援助;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 韶关市法律援助处2016年部门决算表    

应该公开的表格包括:1.收支总表(3张),即:《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2.财政拨款收支表(5张),即:《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韶关市法律援助处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备注:2016年是韶关市法律援助处第一次做部门决算报表,因此下列所需与上年决算数作对比的均无数据对比。)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支出决算总规模、各类支出决算规模及各类支出增减变化情况。格式如下: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韶关市法律援助处2016年度总收入198.55万元,其中本年收入 198.5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197.92万元。    

2.上级补助收入 0万元。主要原因:今年没有此项收入。    

3.事业收入 0万元。主要原因:今年没有此项收入。    

4.经营收入 0万元。主要原因:今年没有此项收入。    

5.其他收入 0.63万元。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韶关市法律援助处2016年度总支出200.68 万元,其中本年支出200.6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54.01万元,主要用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和住房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122.22万元,主要用于在职干部及工勤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日常办公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34万元,主要用于退休老干的退休工资和福利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10.11万元,主要用于在职干部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二、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韶关市法律援助处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197.9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197.92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35.28万元,增长21.69 %;主要原因是2016年增加了公务交通补贴和住房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这两种补贴没有做进2016年的预算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0万元,我处一直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韶关市法律援助处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97.7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97.72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35.08万元,增长21.57 %;主要原因是2016年增加了公务交通补贴和住房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这两种补贴没有做进2016年的预算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处一直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分功能科目看,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54.01万元,主要用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和住房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支出;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支出(款) 119.26万元,主要用于用于在职干部及工勤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日常办公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款)14.34万元,主要用于退休老干的退休工资和福利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10.11万元,主要用于在职干部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三、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韶关市法律援助处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1.47万元,完成预算6万元的24.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万元的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43万元,完成预算4万元的35.7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04万元,完成预算2万元的2%。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占0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43万元,占97.28%;公务接待费支出0.4万元,占2.72 %。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本部门出国团组0个、累计0人次。开支内容包括:(1)参加0会议支出0万元;(2)出国谈判、工作磋商支出0万元;(3)境外业务培训及考察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4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万元,2016公务用车购置数0辆,;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1.43万元,2016年本部门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主要用于购买车辆保险和车辆维修费及加油费。    

3.公务接待费支出0.04万元,主要用于上级单位检查和相关单位交流工作等方面的接待。2016年,本部门共接待国外来访团组0个,来访外宾0人次;发生国内接待1次,接待人数共6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9.69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度本部门安排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情况。根据市财政局文件要求,2016年度我局没有绩效评价项目,故没有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根据市财政局文件要求,2016年度我局没有绩效评价项目,故没有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3.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根据市财政局文件要求,2016年度我局没有绩效评价项目,故没有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4.其他以部门为主体开展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根据市财政局文件要求,2016年度我局没有绩效评价项目,故没有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为便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各部门需对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格式如下:(以下专业名词解释供参考,各部门可以根据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自行予以增减)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韶关市法律援助处

          2018年3月12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