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二、收入预算说明
三、支出预算说明
四、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说明
五、“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六、政府采购情况
七、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八、预算绩效情况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支情况
十、专业名词解释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部门基本支出表
五、部门项目支出表
六、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表
十、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及“三公”经费支出表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2016年预算组成单位1个,是韶关市司法局,韶关市司法局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能是:1、指导、监督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强制隔离戒毒、基层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等工作。2、负责法制宣传,并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工作。3、组织实施全市司法司法考试。根据职责,局机关现设有政治处、办公室、计财装备科、宣教科、基层科、公律科、司法鉴定科、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管理科和社区矫正科9个科(处)室。
(二)人员构成情况
2016市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41名,在职行政人员38名;工勤人员6名;离退休人数35人,其中离休5人。
(三)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1、保障局机关的行政运行。
2、开展专项业务工作。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6年收入预算1224.38万元,比上年增116.18万元,增幅10.48%,主要原因是增加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工资。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224.38万元,其他收入(财政专户拨款、基金预算拨款等)0万元。
三、支出预算说明
2016年支出预算1224.38万元,比上年增116.18万元,增幅10.48%,主要原因是增加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工资。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支出1224.38万元,其他收入拨款(财政专户拨款、基金预算拨款等)安排支出0万元。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
(一)基本支出预算923.84万元,占预算拨款支出的75.44%,比上年增142.64万元,增幅18.26%,原因是增加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工资。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60.64万元;商品服务支出126.5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36.67万元。
(二)项目支出预算300.54万元,占预算拨款支出的24.56%,与上年预算相比减少26.47万元,减少8.09%,原因是删除待安排项目,减少10.5万元,及减少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项目经费17.08万元。其中:001法律援助专项经费48万元(用于法律援助办案等,与上年持平);002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16万元(专门用于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支出,比上年减少17.08万元,减幅51.63%,原因是加强教务管理,将减少考务支出);003普法经费项目10万元(主要用于普法宣传工作,与上年持平);004其他经费补贴14.13万元(该资金为国有铺面出租返拨收入,主要用于铺面维修及管理,比去年减少2.8万元,减幅16.54%,原因是加强管理,减少支出);005人民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及律师进村居管理工作专项经费48万元(主要用于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办案和律师进村的管理工作,与上年持平);006社区矫正经费及安置帮教工作经费15万元(主要用于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及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与上年持平);007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专项经费4万元(主要用于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与上年持平);008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专项工作经费145.4万元(专门用于为全市1454个村(社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律师的工作经费,与上年持平)。
四、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说明。
2016年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17.8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中办公费6万元、印刷费16万元、邮电费0.5万元、差旅费15万元、会议费1.5万元、福利费15.23万元、日常维修费5万元、专用材料0万元、一般设备购置费0万元、办公用房水费1万元、电费10万元、办公用房取暖费0万元、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万元、其他费用32.57万元。
五、“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21万元,与上年数相比减6万元,减22.22%,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按具体项目分,因公出国(境)支出0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主要原因是没有因公出国事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支出15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6万元,减6万元,减50%,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六、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本部门安排政府采购预算7.9万元,上年保持不变。其中:货物采购7.9万元,工程类采购0.00万元,服务类采购0.00万元。
七、国有资产占有情况(固定资产情况)。
2015年底固定资产总额1047.52万元,增加20.99万元,增幅2.04%,主要原因是部分办公设备老化,新增了办公设备和购买了办公椅等。其中:土地房屋及建筑物482.44万元,与上年持平;通用设备562.69万元,增加19.6万元,增幅3.61%,原因是购买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2.39万元,增加2.39万元,原因是购买了办公椅等。
八、预算绩效情况。
2016年,主要目标有:完成法律援助、国家司法考试、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律师进村居管理、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鉴定管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10项工作,实施8个项目。项目绩效目标覆盖率为100%,依法合规并安全高效和做好支出工作,力争100%达到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支情况(如无也应注明)。
我单位无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支出。
十、专业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指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部门预算: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的需要编制的本部门年度收支计划,涵盖部门各项收支,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3.机关运行费:即部门(单位)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4.“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指市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市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市直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外宾接待)费用。
5. 司法统一考试:反映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所需的支出,包括报名组织费、命题费、试卷印刷费、阅卷费、考场租赁费等。
6. 普法宣传经费:反映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7. 社矫安帮经费:反映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安置并提供帮助等方面的支出。
8. 基层司法业务――人民调解经费:反映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活动的支出。
韶关市司法局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