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规〔2025〕5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经评估,《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资委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工商联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4号)继续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附件: 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4号).docx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