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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韶人社函〔2023〕87号)

时间:2023-12-01 16:27:0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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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关于做好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有序衔接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261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新旧政策有序衔接,现就进一步明确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3.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就业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有序衔接:对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补贴时段为2023年7月及以前的,按每人每月260 元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2023 年8月前(不含8月)已按《关于进一步调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的通知》(韶人社函〔2022〕156 号)享受单一险种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继续缴纳单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每人每月200 元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继续缴纳单一职工医疗保险按每人每月 60 元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可享受至政策期满;已享受单一险种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后续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两个险种,补贴时段为2023年8月及以后的,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补贴。

  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2023年8月后如缴纳单一险种,期间应暂停补贴申请,直至同时缴纳两个险种后,方可继续申请补贴期限内社保补贴。

  首次提出补贴时段为2023年7月及以前单一险种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每人每月200 元标准,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按每人每月 60 元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截止到2023年7月。

  不再受理2023年8月及以后月份补贴时段的单一险种首次申请。

  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到韶关市用人单位就业(入编机关事业单位的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首次参加社会保险时属于毕业2年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2.已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博士学历的,按每人10000元标准给予补贴;硕士学历的,按每人7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他学历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劳动者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均应属于韶关辖区范围。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三、返韶留韶就业补贴。

  对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给予个人1000元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期限结束后,不再受理此项补贴申请。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韶关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8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