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已办理失业登记、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人员。
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需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家庭成员人数须达到2人及以上)人员。
需提供户口簿、《无业状态承诺书》(可到经办窗口领填)。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脱贫人口。
需提供户口簿、《无业状态承诺书》(可到经办窗口领填)。
(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需提供村集体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材料。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需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九)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需提供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十)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需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十一)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需提供退出现役证明材料。
(十二)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需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医院诊断证明材料。
二、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一)办理条件:年满16周岁(含)且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二)办理材料:1.线上办理,无需提供证明材料;2.线下办理,携带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或身份证。
(三)办理渠道: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办理。2.登录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http://12333.gov.cn)或下载“掌上12333”客户端办理。3.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办理。4.窗口办理:失业登记实行全城通办,劳动者可前往任一县(市、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办理。
三、如何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前需先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但未办理失业登记的申请人,通过现场办理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通过网上办理的需先办理失业登记,并待失业登记通过后再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网上申请: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 (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注册后,在“个人办事”中选择“就业困难认定”,点击“立即办理”,按人员类别上传需提供材料至办理系统,选择“新增认定”逐项填写完成后提交申请。
(二)线下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户籍地街道(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可到窗口领填),并提供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
注:本省外市人员,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除提供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
四、就业困难人员在什么情形下不再列入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认定范围:
1.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4.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或终止就业需求的,或主动提出要求退出认定的;
5.已实现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6.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7.被判处刑罚的;
8.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9.被查实确认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
10.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