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6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6〕31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6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6〕56号),按照2026年省、市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6年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新保障标准。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2026年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标准》(详见附件)。各县(市、区)对发放水平未达到实施2026年标准的月份,按政策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供养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6年新纳保的低保、特困供养对象按实际批准发放月份计补发。
二、严格制定和落实低保标准。制定低保标准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要能够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又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人民群众的平均消费水平相协调。各县(市、区)原则上应当在6月底前执行新标准,并完成提标补发工作。要统筹推进“一卡通”工作,通过信息系统导出资金发放名册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每月20日前发放到位,发放银行回执等按要求及时导入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系统相关模块内。
三、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各县(市、区)要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实施“百千万工程”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省、市十件民生实事任务,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农村低保标准占城镇低保标准的比例达到80%以上,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水平。采用分档发放低保金的县(市、区),要合理设置分档级别和金额。
四、落实保障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足额保障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不得发生拖欠现象;对低保、特困供养工作有效落实应当予以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要加强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各类保障标准以及与物价补贴联动机制政策的衔接,切实落实动态管理机制,按规定程序对在保对象定期复核,发挥“双百社工”贴近群众优势,发现生活困难群众主动引导或协助办理相应救助,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韶关市民政局 韶关市财政局
2026年5月19日
附件:
2026年全市城乡低保、 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标准
备注: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金额分别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2、2026年的特困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不得区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标准,要实行统一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