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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结果反馈

时间:2026-01-12 11:51:40 来源:韶关市民政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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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要求,其中部分条款涉及认定条件须由各地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认定工作,切实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我局起草了《韶关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和过程

  2025年12月25日至31日,我局在韶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韶关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市民政局共收到4条修改意见,我们结合实际,从维护公民权益出发,采纳1条,吸收采纳2条意见,不予采纳1条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建议将“(四)公立学校在读全日制学生可不计其收入。”修改为:“(四)学校在读全日制学生可不计其收入。”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参照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第二版)第3.1项指标“高中/中专学生、全日制高职/大专/本科学生”可扣减1D,此处未将民办学校排除在外。

  (二)关于建议将“2.名下的老旧住宅配套的杂物房、柴房未做居住用途的”修改为“2.名下的老旧住宅配套的杂物房、柴房或农村的土砖房、瓦房等未做居住用途的;”

  采纳情况及理由:吸收采纳,修改为“名下的老旧住宅配套的杂物房、柴房等未做居住用途的”。

  修改后增加了“等”字,扩大了名下不动产符合财产认定标准的范围。且第5小点“5.农村家庭除居住的1套(栋)住宅外,拥有用于圈养牲畜、存放生产物资的单间房屋等非居住用途的;”已将农村未作居住用途的房屋视为符合财产认定标准。

  (三)关于建议将“(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公积金未提取的不计入家庭收入,计入名下金融资产”修改为“(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未发生提取的部分不计入家庭金融资产,核对时间内发生提取的,纳入家庭收入计算。”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予采纳。1、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5〕5号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其中工资性收入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因此,严格意义上,公积金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该计入家庭收入。但是考虑群众存在未提取公积金的实际情况,因此特将未提取的公积金不计入收入范围。而金融资产通常指单位或个人持有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其范围涵盖现金、存款、股权、债券及衍生工具等。因此,如果未提取的公积金不计入收入,但应属于金融资产的范围。2、根据《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韶公积金委〔2024〕4号),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以及还贷、租房、解除劳动关系等范围。由于该政策出台后,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更宽松,程序和材料更简化,未提取的公积金纳入家庭金融资产合情合理。3、根据现行政策,房产和金融资产均属于家庭财产的范畴,政策已明确规定救助申请家庭核对发生时,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在综合评估工作中,家庭无自有住房的可相应扣减1个月的低保标准,相对较公平。

  (四)关于建议将“1.家庭拥有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且车辆价值原则上不超过我市当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修改为“1.家庭拥有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且车辆价值原则上不超过7万元;”

  采纳情况及理由:吸收采纳,修改为“1.家庭拥有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机动车辆当前价值不超过我市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2.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后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需使用车辆保障长期就医、康复治疗,机动车辆当前价值不超过我市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5〕5号 )第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辆最低生活保障财产认定标准由各地按照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倍数核定”,因此将车辆当前价值定为不超过我市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较为合理。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