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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浈江区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5-07-16 16:24:30 来源: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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浈江区社会福利院:

  为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养老服务机构及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韶关市浈江区社会福利院关于提高自费托养人员收费标准的请示》及浈江区民政局的审校意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有关规定,在成本监审等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你院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权限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发改价格〔2015〕129号文等规定,政府投资并运营(公建公营)的养老机构,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二、收费标准

  以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护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特级护理1500元/月/人、一级护理1150元/月/人、二级护理800元/月/人、三级护理630元/月/人。具体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详见《浈江区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护理费收费标准表》。

  养老服务床位费不作调整,仍按现行标准执行。新增部分设施设备后的收费标准详见《浈江区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床位费收费标准表》。护理费、床位费已包含水电费,不再另行收取。

  三、有关要求

  (一)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养老服务护理费、床位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伙食费等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收取。养老服务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等。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养老服务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同时,应提供质价相符的养老服务。

  (二)做好收费公示及宣传解读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及标准、计算单位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门户网站等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相关宣传解读等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年度财务报表公开制度。于每年3月底前,向浈江区民政部门以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收支等情况,并由浈江区民政部门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其他有关事项。养老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管道燃气执行居民价格;其他优惠减免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本通知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韶关市浈江区社会福利院自费养老服务护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韶浈发改〔2020〕90号)《关于调整韶关市浈江区社会福利院自费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韶浈发改〔2018〕52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市对养老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附件1、2.wps

                  关于《关于浈江区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wps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韶关市民政局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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