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