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市民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23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预算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23]122号),现下达你县(市、区、单位)2023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二批)(详见附件1),此项资金收入列入2023年“转移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1100248)”科目,支出列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类下相对应的社会福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4项款级及对应的有关项级科目。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含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此次中央补助资金按规定采用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困难群众人数、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
二、该项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录入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并导入直达资金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录入,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三、此次下达资金为三保资金,资金标识为“A0302-困难群众救助”,此标识贯穿项目入库、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资金拨付全过程,且保持不变。市县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接收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项目,在一体化系统中及时下达包含“三保”标识的指标,不得随意增加、删减和修改。
四、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三保”资金专户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财预[2022]52号)等有关制度规定,本次下达资金纳入“三保”资金专户管理,通过固定性补助方式逐月划拨至“三保”资金专户。请各地严格专户资金使用管理,禁止挪用和挤占专户资金。
五、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央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8号)等规定,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尽量盘活存量资金,加大消化上年结余资金使用力度,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对照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区域内绩效监控管理工作,确保年度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明细表;附件
2.绩效目标表
韶关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