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南强老师旷工处理的决定
各处室、年级组、学科组:
鉴于杨南强老师2015年2月28日至3月6日,未经学校同意,未能依时到岗就位,属于旷工行为,依据《韶关市第一中学教职员岗位职责与管理制度》关于“能与勤”考核细则第十条第四款“凡旷课、旷工一天的,扣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能与勤”工资部分的总额的25%,旷课旷工累计两天或两天以上的,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能与勤”工资部分的总额,并由学校行政会议做出行政处理。”的规定,经学校党委会议决定:
1、给与杨南强老师全校通报批评
2、扣发3月份奖励性绩效工资能与勤部分的总额
中共韶关市第一中学委员会
二0一五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