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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6-07-17 10:15:15 来源: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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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韶府规〔2018〕6号)于2018年5月4日印发实施,2021年8月4日第一次修订后施行《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韶府规〔2021〕3号)。其后我市组织评审了两届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出10家获奖单位。2021年12月《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实施,增设陈述答辩评审程序,对评审环节的异议处理做出明确规定,优化了部分条款表述。为进一步完善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全面总结两届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情况,充分借鉴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及其他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有关做法,遵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订程序规定,对《办法》进行第二次期满修订,形成了《韶关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一)解决的问题

  进一步完善我市质量激励制度,规范和指导韶关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

  (二)目标任务

  发挥政府质量奖的导向作用,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带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推广运用,激励各行各业不断提升质量、勇攀质量高峰,助力质量强市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5章22条。

  第一章是总则。包括制定依据、目的和意义、适用范围、评选年限、奖项类别及名额、评审标准等内容。

  第二章是组织管理。包括成立评审委员会及秘书处,确定其主要职责,以及对评审专家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是申报、评审和奖励。明确申报组织需具备的基本条件,规范评审工作流程,强化对评审过程中的异议处理,对奖励内容作出说明。

  第四章是监督管理。分别对获奖组织、评审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提出相应纪律要求。

  第五章是附则。明确《办法》生效时间及有效期限。

  四、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

  (一)简化规文名称。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删除原《办法》名称中的“评审”二字,将规文名称更改为《韶关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增加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陈述答辩”程序。在《办法》第十二条第七款,增加“陈述答辩。秘书处组建陈述答辩评审专家组,对候选组织进行陈述答辩评审,评价组织的质量管理理念、具体举措和主要成效等,形成陈述答辩评审报告。”

  (三)增加对评审过程的异议处理说明。明确在评审过程中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对申报组织提出异议,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秘书处需在规定时间内对异议情况作出认定。

  (四)调整市政府质量奖励模式。根据国家近期出台的对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的相关要求,删除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相关内容,对韶关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调整为以精神激励为主。

  (五)更新优化《办法》条款表述。一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列为《办法》修订依据。二是更改评选年限。将评选年限由“3年”改为“5年”一届。三是增加对获奖组织在获奖5年内,需每年提交绩效报告等相关材料的要求。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