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韶关市残疾人联合会、韶关市财政局、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韶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试行)》(韶残联〔2025〕3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方便群众知晓了解有关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由于残疾障碍和外界影响,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残疾人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就业较其他人群存在更多的困难和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保障残疾人就业工作。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及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积极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作用,有效保障了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益。近年来,韶关市出台了《韶关市残疾人就业办法》《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对韶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部分条款没有具体的措施,难以适应新时期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需要,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促进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精神,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益,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实现更加稳定更高质量的就业,制定《实施办法》势在必行。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二)《残疾人就业条例》
(三)《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四)《韶关市残疾人就业办法》
(五)《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20条。
(一)明确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依据等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是: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益。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韶关市残疾人就业办法》《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韶关市残疾人事业统筹金的通知》等法规政策。
第二条对本办法适用的残疾人作出界定,是指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八级)的韶关市户籍残疾人。
(二)明确了就业创业扶持项目及相关补贴标准。各条款分别对补贴(奖励)条件、标准等作出规定。
第三条是对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求职创业的残疾人,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创业补贴。补贴项目主要包括: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技能培训生活补贴等。本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既定政策实施。
第四条是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核拨核补的用人单位和中央、省、境外驻韶单位),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3人(含)以上、且本市户籍残疾人比例占残疾职工的50%(含)以上的,给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通过正向激励,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第五条是对被认定为广东省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的各类经济社会组织,每年给予“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补贴”。通过扶持和发展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对残疾人实施精准帮扶,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
第六条是对被认定为广东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的单位给予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对根据广东省社区康园中心星级评定办法认定的二星级以上的社区康园中心给予社区康园中心星级补贴。通过扶持和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提高社区康园中心星级服务水平,切实帮助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等困难就业群体实现就业增收,提高生活质量。
第七条是对韶关市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在本市自主创业和发展生产进行扶持,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鼓励残疾人积极创业、自食其力,发挥潜能、贡献社会。
(三)明确了促进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项目及相关补贴标准。各条款分别对补贴(奖励)条件、标准等作出规定。
第八条是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按照“谁举办谁发放”的原则,鼓励举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参训残疾人给予“培训综合补贴”。
第九条是对被认定为广东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的单位,每年给予职业培训基地补贴。通过扶持和发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提升培训专业化水平,提高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
第十条是对残疾人参加市直及以上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一条是对通过自学或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残疾人可自行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此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是对韶关市的残疾人创业项目或助残创业项目,分别给予相应的资助。
(四)明确了各项补贴、资助、奖励资金来源和申办程序
第十三条是明确资金来源。本实施办法中的补贴、资助、奖励(除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外),由市财政在韶关市残疾人事业统筹金中解决。
第十四条是明确申办程序。本实施办法中的补贴、资助、奖励(除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外),须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经县级残联初审、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复核后,由市残联审批。
(五)明确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是明确保障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就业状况和残疾人就业工作任务,加大资金保障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各级残联部门加强对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第十六条是明确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是明确申请人弄虚作假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扶持资金的法律责任。
四、解读方案
解读途径和时间:与《实施办法》同时公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