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划定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禁止通行区域的通告》(韶府规〔2025〕12号,以下简称《通告》),于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年11月2日)明确,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实施清洁柴油车(机)行动,全国基本淘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13部门《转发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23〕26号)要求,各地需在2025年底前基本淘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学习借鉴广州国Ⅲ柴油货车限行工作经验做法推动老旧车淘汰的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广州市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经验做法,积极推动本地区限制(禁止)通行政策的出台。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年11月2日)
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63号令)
5.《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6.《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7.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13部门《转发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23〕26号)
8.《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粤府〔2024〕85号)
9.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学习借鉴广州国Ⅲ柴油货车限行工作经验做法推动老旧车淘汰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本通告共四部分,包括了禁止通行对象、禁止通行区域、其他规定、附件。
(一)禁止通行对象
明确禁行通行对象为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外市籍),以及禁行通行对象的参考定义。
自2008年7月1日起,我国实施国Ⅲ排放标准,逐步淘汰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机动车,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货车使用年限最长为15年;我市目前已全面淘汰国Ⅱ排放标准及以下的货车。因此,本通告只针对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采取限制(禁止)通行措施。
(二)禁止通行区域
明确禁止通行区域范围与边界。为便于统筹监管,范围划定参考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大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韶公通字〔2025〕第11号)的大货车限制通行区域,并且兼顾市区周边高速公路出入、城区过境等需求,力求在降低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市民出行的影响。
(三)其他规定
明确特定车辆豁免、遵守其他通行规定等内容,提供了公众查询车辆排放标准的途径,并明确违反限行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
明确施行时间及有效期。根据《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韶府规〔2022〕13号),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间隔不得少于30日,鉴于2026年春运于2026年3月14日结束,施行日期设为2026年4月1日。
(四)附件
对禁止通行区域范围与边界进行图示。
四、常见问题解答与说明
(一)为什么要对国Ⅲ柴油货车实施限制通行?
目前,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首要因素是臭氧。臭氧是二次污染物,由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太阳光照射下反应生成,削减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NOx)排放是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手段。
截至2025年上半年,我市机动车保有量100.2万辆,其中柴油车35430辆,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5111辆,占全市柴油车保有量14%。划定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禁止通行区域,可以减少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市区空气质量。
(二)禁限行对象包括哪些车辆?
本通告所称“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外市籍),是指参照《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第Ⅲ阶段限值标准制造的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工程车不受本通告规定限制。
(三)如何查询车辆的排放标准?
车主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org.cn)进行查询。具体查询路径如下:首页-公共查询平台-2017年前生产和进口车型查询,按提示选择并输入车辆相关信息后,即可查询机动车排放标准。
(四)实施《通告》是否可行,会否对车主造成过大负担?
政策在经济上具备可行性,并遵循“疏堵结合”的原则。在设定禁止通行区域的同时,市政府积极推进针对老旧车淘汰与新能源车替换的专项补贴,为车主和运输企业提供明确的资金支持,有效平摊更新成本,减轻经济负担。
(五)违反《通告》有何后果?
车辆违反本《通告》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实施《通告》后预期会带来哪些效果和影响?
通过禁止高污染的国Ⅲ柴油货车在核心区域通行,将直接、快速地减少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的排放,有助于降低臭氧污染,改善市区空气质量,惠及全体市民。
五、政策解读途径
解读途径和时间:与《通告》同时在韶关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全文刊登该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也可以通过政府服务热线12345咨询。
六、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会韶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