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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07-25 12:29:28 来源:韶关海事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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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办法》的必要性

  原《韶关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韶府规〔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以市政府名义印发施行,试行三年,于2025年3月1日期满。试行三年来,我市部分乡镇自用船舶已纳入登记管理,船主在经过水上安全知识培训后,水上风险认识与安全意识有所提升。《办法》有效填补了我市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我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办法》及有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已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良好管理局面。《办法》在有效管理乡镇自用船舶,消除安全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当前,我市乡镇自用船舶仍存在数量众多、分布广泛的特点。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事故屡见不鲜,2025年4月4日,清远市发生一起无动力自用船舶翻沉事件,造成至少5人死亡,我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总体态势依然严峻。为持续发挥《办法》对维护辖区水上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作用,有必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办法》进行完善与修订。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三)《交通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的通知》(交海发〔2000〕2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十五条,含 3 个附件(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承诺书,乡镇自用船舶名称、船名牌式样和印章式样管理规定)。

  第一条阐明办法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该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乡镇自用船舶的定义,并明确不得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第四条明确管理原则。

  第五、六、七、八条为本《办法》的核心部分,分别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海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了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第十条明确了乡镇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本次修订增加了乡镇自用船舶船上人员须穿着救生衣或携带救生浮具的要求。第十一条明确了乡镇自用船舶必须遵守桥区和饮用水源等方面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船舶需要配备的防污染设施或设备,并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和方式。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对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员的追究法律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具体情形进行细化。

  第十五条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与有效期。

  四、《办法》的有效期限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第十二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五、解读方案

  解读途径和时间与《办法》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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