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办法》的必要性、目标任务及解决问题
一是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对安全生产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最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依法治理安全生产。制定《韶关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的实际行动,也是健全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体系的有力举措。
二是目标任务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原《韶关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韶府规〔2022〕1号)自2022年3月1日起印发施行,试行三年,于2025年3月1日期满。原《办法》有效填补了我市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试行三年来,我市部分乡镇自用船舶已纳入登记管理,船主在经过水上安全知识培训后,水上风险认识与安全意识有所提升。为持续发挥《办法》对维护辖区水上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作用,有必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办法》进行完善,以达到实现水上交通安全的目标。
三是解决了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当前,我市乡镇自用船舶仍存在数量众多、分布广泛的特点。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乡镇自用船舶安全事故屡见不鲜,我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总体态势依然严峻。随着时间推移,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形势发生变化,原《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经不能满足实际管理需要,有必要结合实际修订《办法》,进一步夯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基础。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三)《交通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的通知》(交海发〔2000〕2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十五条,含 3 个附件(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承诺书,乡镇自用船舶名称、船名牌式样和印章式样管理规定)。
第一条阐明办法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该办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乡镇自用船舶的定义,并明确不得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第四条明确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原则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控增量、减存量。
第五、六、七、八条为本《办法》的核心部分,分别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海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明确了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需要承担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督促操作人员参加水上安全知识培训等责任。第十条明确了乡镇自用船舶操作人员应当遵守水上安全管理规定,如禁止酒后驾驶等。第十一条明确了乡镇自用船舶必须遵守桥区和饮用水源等方面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了船舶需要配备的防污染设施或设备,并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第十三条明确了对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员的责任追究范围和方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按照《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承诺书》和村(居)民安全公约的约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员违法操作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追责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五条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与有效期。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强化市人民政府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督导作用。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
(二)根据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下放事项目录及调整收回情况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进行调整,将第七条第(六)项修改为:“配合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管理、海事管理等部门开展现场检查,……配合对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乡镇自用船舶实施禁止使用措施;”。
(三)完善主体责任兑现方式,将《办法》中的关于《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书》的表述统一修改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承诺书》。
(四)完善乡镇自用船舶操作人员应当遵守的水上安全管理规定。在第十条与《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承诺书》中增加船上人员须穿着救生衣或携带救生浮具的安全管理要求。
五、《办法》的有效期限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第十二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六、解读方案
解读途径和时间与《办法》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