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办法》的必要性、目标任务及解决问题
一是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对安全生产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最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依法治理安全生产。制定《韶关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的实际行动,也是健全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体系的有力举措。
二是目标任务为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原《韶关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韶府规〔2022〕2号)自2022年3月1日起印发施行,试行三年,于2025年3月1日期满。原《办法》试行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各司其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取得良好成效。近年来,渡船运输量逐年增加,在全市水上旅客运输中仍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为持续发挥《办法》对维护辖区水上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作用,有必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办法》进行完善,以达到实现渡运安全的目标。
三是解决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中的实际问题。韶关市渡口存在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其安全管理社会性强,涉及部门多、管理难度大,渡运安全历来是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在原《办法》的施行过程中存在职能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渡运安全规则不够明晰等问题,有必要结合实际修订《办法》,进一步夯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基础。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三)《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 年第9号)
(四)《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24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分别是总则、管理职责、渡口、渡船船员(渡工)管理、渡运安全、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部分。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共四条(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渡口渡船安全经费保障职责。
第二章为管理职责部分,共十五条(第五条至第十九条),为本规范性文件的核心部分。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职能部门(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事、公安、农业农村、航道、水务、船检机构、生态环境)、渡口运营人等主体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为渡口、渡船和船员(渡工)管理部分,共九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针对我市渡口较多的特点,《办法》明确了渡口设置及撤销依据、渡口撤销的情形与申请主体与渡口工作人员的职责。为有效管理渡船与船员(渡工),《办法》明确了渡船渡运需满足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要求、环保要求、渡船标识、渡船禁止渡运的情形与应急演习要求,明确了渡船船员(渡工)的培训和持证要求,渡船与船员(渡工)满足上述要求方可保障安全渡运。
第四章为渡运安全部分,共六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了驾驶渡船应遵守的规则,如应遵守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规定、避让规则、值班规则、禁航停航规则等。《办法》也明确了乘客、渡口运营人、渡船船员(渡工)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乘客是渡运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应当遵章守纪,听从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渡工指挥,安全上下渡船,渡口运营人和渡船船员、渡工应当主动协助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共同努力做好渡运安全工作。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部分,共一条(第三十五条),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追责的范围和方式。
第六章为附则部分,共两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渡口、渡船、义渡、半义渡等相关名词在《办法》中的定义,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市人民政府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二)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与表述。
1.将第九条修改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的落实和监督,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一条修改为:“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渡口和渡运的安全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2.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管职责”。
(三)根据上位法规定调整完善渡船禁止开航的情形。修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与第(七)项,与上位法描述保持一致。
五、《办法》的有效期限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第十二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六、解读方案
解读途径和时间与《办法》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