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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07-25 14:23:29 来源:韶关海事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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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办法》的必要性

  原《韶关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韶府规〔2022〕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印发施行,试行三年,于2025年3月1日期满。原《办法》试行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各司其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取得良好成效。

  韶关市渡口存在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其安全管理社会性强,涉及部门多、管理难度大,渡运安全历来是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当前,韶关市渡船大多老旧,部分渡口缺少后备船员,部分渡工年龄较大,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形势依然严峻。近年来,渡船运输量逐年增加,在全市水上旅客运输中仍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为持续发挥《办法》对维护辖区水上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作用,有必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三)《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 年第9号)

  (四)《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24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六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分别是总则、管理职责、渡口、渡船船员(渡工)管理、渡运安全、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部分。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共四条(第一条至第四条)。第一条阐明办法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该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该办法的基本原则,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渡口渡船安全经费保障职责。

  第二章为管理职责部分,共十五条(第五条至第十九条),为本规范性文件的核心部分,分别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职能部门(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事、公安、农业农村、航道、水务、船检机构、生态环境)、渡口运营人等主体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为渡口、渡船和船员(渡工)管理部分,共九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了设置和撤销渡口的依据,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渡口工作人员及其职责,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申请渡口撤销的情形与申请主体,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渡船渡运需满足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要求,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渡船船员、渡工的培训和持证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渡船应急管理要求。

  第四章为渡运安全部分,共六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驾驶渡船应遵守的规则,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乘客、渡口运营人、渡船船员(渡工)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部分,共一条(第三十五条),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追责的范围和方式。

  第六章为附则部分,共两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相关名词在《办法》中的定义,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四、《办法》的有效期限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第十二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五、解读方案

  解读途径和时间与《办法》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