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了《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韶府规〔2025〕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有关工作,更好地理解执行《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办法》主要源于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深刻认识,以及对航空运行绝对安全的坚定承诺。为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确保航空运行绝对安全,确保人民生命绝对安全”的重要指示,韶关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办法》。此举旨在完善和提升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治理能力,确保韶关军民合用机场的飞行安全,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三)《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四)《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五)《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国发〔2001〕29号);
(六)《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
(七)《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
(八)《关于加强军用机场净空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2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一章二十四条。包含总则、职责分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划设、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建设项目审核程序、新增超高障碍物和升空物体处置程序、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划设、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建设项目审核程序、新增电磁环境影响处置程序、其他安全保护事项、法律责任和附则内容。
四、有关《办法》常见问题解答
(一)韶关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有哪些?
答: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其中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矩形区域为净空保护核心区域。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范围主要涵盖以下行政区域:乐昌市乐城街道办、北乡镇、廊田镇、长来镇,浈江区犁市镇、花坪镇、十里亭镇,武江区西河镇、西联镇、重阳镇、龙归镇,乳源县一六镇、游溪镇、桂头镇、必背镇、大桥镇部分区域。具体范围为西北至乐昌市乐城街道办大洞村,东北至乐昌市廊田镇铜坑村,东南至浈江区十里亭镇良村村,西南至武江区龙归镇后坪村,以上四点连线构成的区域
(二)韶关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有哪些行为是禁止的呢?
答:1.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4.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5.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6.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7.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8.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和其他升空物体;
9.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10.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11.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三)净空保护区范围内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置?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相关部门责令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承担。
(四)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什么情形需要进行净空审核?
答:民航范围:(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
军航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点划定范围。
(五)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如何报批?
答:1.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拟修建建筑物或设施,存在超过限制高度或者不符合与航空安全相关的控制要求的情形,应当依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报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函询征求南部战区空军和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或其指定派出机构)审核意见。
2.申报资料准备。详见《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申报资料如有变更,以审批部门最新要求为准。
(六)什么是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答:是指为保障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及空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台站(甚高频台、发报台)、导航台站(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台、测距台)、监视台站(雷达站、自动相关监视台)、气象台站(天气雷达、自动观测系统)。
(七)在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哪些行为是禁止的呢?
答:(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八)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有什么要求?
答:1.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九)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应该怎么做?
答:机场管理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受干扰区域地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干扰排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十)违反本办法有什么后果?
答:1.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活动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对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由受干扰区域地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解读方案
解读途径和时间:与《办法》同时公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