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7日,韶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韶关市农村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5年3月25日,《条例》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新时代安全发展新理念的需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村安全发展和防灾减灾工作作出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省委、省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强化农村消防安全体系建设。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消防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也是对我市推进农村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举措。
二是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需要。近年来,消防工作的管理体制和消防执法体制发生了全方位深层次变革,《消防法》先后在2019年、2021年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单位等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并在消防组织建设、消防监督检查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较大调整。同时,由于部分条款规定较为原则,在我市乡村消防工作具体执行中存在一定困难,需要立法规范我市农村消防工作。
三是强化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明晰消防监管责任的需要。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我市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我市农村地区的发展,其消防安全问题逐渐凸显,存在乡村消防力量薄弱、抵御火灾风险能力低,农村老旧建筑居多、火灾风险防范能力差和农村居住、生产经营场所中电器线路超负荷运转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解决。
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理顺关系、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解决问题,推动我市农村消防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三、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共二十六条,聚焦立法的“小切口”,破解农村消防安全的“大问题”,包括了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组织及其职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农村消防的概念。《条例》所称农村消防是指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居民居住、文化娱乐、生产经营等场所的消防。《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组织、灭火救援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改善农村消防条件。《条例》第五条规定,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工作,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扑救应急演练。《条例》第四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农村消防综合监督管理的实施和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发改、工信、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文旅、林业、市场监督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传统村落、古村落、历史建筑的保护。针对我市传统村落、古村落、历史建筑多的特点,《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传统村落、古村落、历史建筑的保护、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消防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传统村落、古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设置火灾报警装置,根据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
(四)对民宿(农家乐)、木材加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者提出消防安全义务。针对上述在农村地区数量较多的场所,《条例》第十八、十九条规定,民宿、农家乐,从事燃油、造纸、木材加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消防管理规范为经营场所配备消防设备设施,并履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等义务。
(五)关于电气化安全改造以及电动自行车充电和停放场所规定。面对农村地区建筑电气化安全水平较低及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突出隐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电网建设,提升电气安全水平;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村居民及时更换户内老化供电线路,安装电器保护装置,科学使用电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建设。
(六)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农村消防安全的法律责任,单位、个人违反《条例》规定的,如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
四、主要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权责清晰的农村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消防工作规范化建设,引导消防资源向农村倾斜配置,规范农村用火用电用气及重点场所消防管理行为,控制火灾隐患增量、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提高农村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农村消防安全与乡村振兴事业协同高质量发展。
五、惠民措施
(一)鼓励社会参与与权益保障。鼓励单位、个人捐资捐物支持农村消防工作,倡导农村居民购买财产防火防灾保险,降低火灾损失风险;对农村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激发参与积极性。
(二)完善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政府统筹建设农村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电网及电动车辆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备必要消防器材;优化农村道路通行条件、提升电气安全水平,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村民日常生活筑牢消防硬件保障。
(三)强化消防安全便民宣传与帮扶。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初期火灾扑救及逃生疏散演练,普及自救常识;协助排查火灾隐患,督促儿童、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为村民提供贴心安全保障。
六、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居民居住、文化娱乐、生产经营等场所的消防,规定的内容主要涵盖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组织、灭火救援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问题2: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有哪些要求?
答:(一)消防规划: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制定农村消防规划,合理布局消防队(站)、消防供水、通信、通道等设施。(二)消防通道:新建、改建农村公路需符合消防车通行要求,自然村落道路需满足小型消防车或消防人员、设备进入条件。(三)消防水源:有给水管网的农村建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有天然水源的建设取水设施;无上述条件的修建符合标准的消防水池。(四)电气安全:县(市、区)政府加强农村电网建设,引导居民更换老化线路、安装电器保护装置,规范电器使用。(五)电动车辆停放充电:镇(乡)人民政府推进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场所需配备必要消防器材。
问题3:村(居)民在农村消防工作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公约;爱护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规范使用电器,不安装、使用无合格标志的电器;看护好儿童、老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掌握家庭初期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常识;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制止和举报危害消防安全行为,配合火灾事故调查;成年人有参加有组织的农村灭火工作的义务。
问题4:违反《条例》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答:(1)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单位或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3)单位或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单位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4)单位或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单位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5)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6)单位有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解读方案
解读途径和时间:与《条例》同时公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