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以下简称《优惠办法》)(法制审核号:韶府规审〔2019〕12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五年有效期将满,现予修订,并将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优惠办法》的必要性
《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韶府规审〔2019〕12 号)已经2019年9月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9月30日印发,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优惠办法》的实施,对于维护我市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事业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和法治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残疾人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亟需对《优惠办法》进行修订:
(一)与有关政策制度衔接的需要。
2019年修订《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实施后,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残联五部门共同印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联发〔2021〕51号)、《广东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韶府办〔2022〕13号)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理念、扶持政策均发生了很大变化,《优惠办法》部分内容需要进行调整。
(二)解决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党的二十大以来,我市残疾人事业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残疾人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仍然存在较大差距,还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残疾人基本保障、基本服务及社会救助全面纳入基本民生保障,残疾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针对残疾人的特惠政策全面实施等等,都为新形势下发展残疾人事业提出了新要求,亟须在工作实践中探索解决。适时总结经验并上升为法律规范,是解决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有效手段。
二、目标任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韶关市实际,健全残疾人扶助保障体系,聚焦残疾人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出行等核心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权益,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对残疾人的精准扶助、全面覆盖、长效保障。
具体目标包括:规范残疾人证办理及评残工作,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机制,强化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教育扶持,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优化残疾人住房、出行等生活便利条件,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明确各级部门职责,细化扶助标准,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地见效,让户籍在本市及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残疾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切实增强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主要依据
(一)修订《优惠办法》的法律政策主要依据:
1.《韶关市残疾人就业办法》(韶府规〔2022〕5号)
2.《韶关市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韶医保规〔2023〕1号)
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韶府办〔2022〕13号)
4.《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细则》(粤教基〔2023〕17号)
5.《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联发〔2021〕51号)
6.《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在身边 助残护残”活动的通知》
四、主要内容
新修订《优惠办法》共二十九条,涵盖残疾人办证、就业、康复等基本保障、基本服务、社会救助、住房、乘车等基本民生保障、残疾人特殊教育、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针对残疾人的特惠政策全面实施等等。新修订的《优惠办法》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补,补贴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资助残疾人创业创新等项目,上述就业创业补贴条款政策每年增加补贴资金约200万元-230万元,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韶关市残疾人事业统筹金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4〕75号)精神,增加的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资金从韶关市残疾人事业统筹金支出,韶关市残疾人事业统筹金每年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其余内容对《优惠办法》的章节体例未做大的调整,主要对与现行政策法规明显冲突或表述上不合现行政策规范的相关条文进行修订,惠及人群和每年经费没有大的变化。
五、惠民措施
(一)证件办理与经费保障
明确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局和市残联初审上报、省相关部门审批确定;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残疾人证》申请、核发证件。
新办证的困难残疾人可获得适当残疾鉴定费补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评残工作经费,具体使用办法由当地卫健、残联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
市、县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按当年本级福利彩票收入不低于20%的比例划转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严格执行省相关规定。
(二)生活救助与补贴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及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可单独申请低保;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及监护人无经济能力的低保对象和低保家庭重度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低保渐退政策:困难残疾人重新就业或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实施“低保渐退”,给予一定时期渐退期,稳定就业创业后再退出低保范围。特困人员供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残疾人,由各县(市、区)政府给予特困供养,提供基本生活、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生活照料及丧葬事宜办理等保障。
专项补贴:县级以上政府对低保家庭残疾人等困难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对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扶持: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临时救助:对遭受重大意外事故或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对符合条件的特殊人群,按本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给予医疗救助。
(三)托养保障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优先安置进福利院、敬老院等公益性托养机构;对法定监护人无抚养能力、本身为残疾人或有实际困难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机构托养。
(四)住房保障
农村危房改造:对无力自筹资金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村残疾人家庭,采取分类补助等措施倾斜照顾;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优先改造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房屋。
宅基地安排:农村残疾人申请宅基地,符合村镇规划和申请条件的,优先安排。
保障房申请:本市户籍残疾人家庭,属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低保边缘(低收入)、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均可申请保障房,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五)养老与医疗保障
养老保险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统筹地区县级政府按《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实施办法》相关标准代缴,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个人缴费资助:享受低保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及上述残疾人所生新生儿、普通市民所生残疾新生儿,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医保报销优惠: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80%,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
就医优惠: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各级公立医疗单位(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住院床位费个人支付部分各减免50%,大型设备检查费个人支付部分减免20%,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免费医疗服务:残疾人免费享受婚前孕前健康检查;残疾孕妇免费享受地中海贫血、唐氏综合征、严重致死致残结构畸形的产前筛查;残疾人可免费签订有偿家庭医生服务包,签约服务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属地县(市、区)财政负担。
(六)康复保障
辅助器具补贴: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并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按《广东省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给予补贴。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对0-6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抢救性康复服务。
(七)教育扶持
义务教育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依法保障,适宜接受普通教育的,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接收、不得歧视;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书杂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不含韶关市启航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寄宿学生每人每月给予100元伙食补贴。高中及职业教育优惠:接受高中阶段(含职中)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书)杂费。升学补助:考入大、中专院校及高中的残疾学生,由市残联在专项经费中予以补助,大专以上每人每年800元,高中(含职高)、中专(含中技)每人每年600元。
(八)就业扶持
就业义务与奖补: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残疾人就业义务,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实际超出人数每人每月给予200元奖补(不足1人不计算),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职业培训优惠:各类公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接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培训,培训费用减收50%;残疾人参加本市县级以上残联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班,年度3次以内免收培训费;对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给予补贴,一级基地6万元/年、二级基地4万元/年、三级基地2万元/年。
岗位与帮扶: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公开招聘残疾人,纳入“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点)统一管理;残疾人可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接受相应帮扶服务。创业资助:本市户籍残疾人在辖区内自主就业创业,办理税务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或自主创业发展禽畜养殖业、种植业达到一定规模的,每人可申请一次性5000元创业资助。创业项目补贴:对本市户籍残疾人创业和助残创业项目给予资助,参加国家级、省级创业大赛进入复赛的分别给予0.2万元、0.1万元一次性资助,获得相应级别金银铜奖的给予对应金额补贴;获得国家级、省级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资助。以上补贴资助当年申请认定、次年发放,具体办法由市残联牵头制定实施。
辅助性与庇护性就业补贴:从事辅助性、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收入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机构给予每人每天10元及以上补贴;对认定的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按年均服务人数给予补贴(≥40人5万元/年、≥30人3万元/年、≥20人2万元/年);对认定的二星级以上社区康园中心,市级财政给予星级奖励补贴,五星级6万元/年、四星级4万元/年、三星级2万元/年、二星级1万元/年。
失业残疾职工补助:因企业转制、破产失业的残疾职工,符合省相关因工致残级别和安置标准的,职工安置时发放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九)户籍、法律与驾照补贴
户籍迁移:残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请户口迁移,符合条件的优先办理,免收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
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机构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或电话预约服务,对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相关法律事务优先受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减收或免收公证费、鉴定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减收相关费用;残疾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和仲裁机构按规定减免诉讼费、仲裁费。
驾照补贴:本市残疾人通过交警部门考试,初次取得C1、C2或C5汽车驾照的,经本人申请、县级残联审核,可在下一年度领取一次性补贴。
(十)生活服务优惠
安装费用减免:家庭成员有残疾人的,安装燃气管道、水表(申请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别墅类高档住宅除外),减收50%燃气管道初装费,自来水安装费用减免300元/户(不与其他减免政策重叠)。
收视与电信优惠:残疾人家庭有线电视年度基本收视维护费按50%收取;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办理电信业务,按相关国家指导意见执行优惠,具体办法由相关单位制定实施。
公共场所优惠: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本市旅游风景区、美术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及对外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可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或减半缴费进入;残疾人经批准使用公共场所开展节日活动的,免收相关费用;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阅览)证。
交通优惠:视力残疾和一级肢残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持有“岭南通•韶州通”残疾人乘车卡的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半价优惠;非本市户籍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同等交通优惠;本市对实施优惠的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拟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