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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12-05 12:06:45 来源:韶关市残疾人联合会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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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以下简称《优惠办法》)(法制审核号:韶府规审[2019]12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五年有效期将满,现予修订,并将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优惠办法》的必要性

  《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韶府规审〔2019〕12 号)已经2019年9月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9月30日印发,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优惠办法》的实施,对于维护我市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事业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和法治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残疾人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亟需对《优惠办法》进行修订:

  一是与有关政策法规衔接的需要。

  2019年修订《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实施后,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残联五部门共同印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联发[2021]51号)、《广东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韶府办〔2022〕13号)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理念、扶持政策均发生了很大变化,《优惠办法》部分内容需要进行调整。

  二是解决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党的二十大以来,我市残疾人事业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残疾人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仍然存在较大差距,还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残疾人基本保障、基本服务及社会救助全面纳入基本民生保障,残疾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针对残疾人的特惠政策全面实施等等,都为新形势下发展残疾人事业提出了新要求,亟需在工作实践中探索解决。适时总结经验并上升为法律规范,是解决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有效手段。

  二、主要依据

  (一)修订《优惠办法》的法律政策主要依据:

  1、《韶关市残疾人就业办法》(韶府规〔2022〕5号)

  2、《韶关市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韶医保规〔2023〕1号)

  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韶府办〔2022〕13号)

  4、《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细则》(粤教基[2023]17号)

  5、《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联发〔2021〕51号)

  6、《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在身边 助残护残”活动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优惠办法》共二十九条,涵盖残疾人办证、就业、康复等基本保障、基本服务、社会救助、住房、乘车等基本民生保障、残疾人特殊教育、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针对残疾人的特惠政策全面实施等等。新修订的《优惠办法》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补,补贴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资助残疾人创业创新等项目,上述就业创业补贴条款政策每年增加补贴资金约200万元-230万元,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韶关市残疾人事业统筹金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475号)精神,增加的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资金从韶关市残疾人事业统筹金支出,韶关市残疾人事业统筹金每年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其余内容对《优惠办法》的章节体例未作大的调整,主要对与现行政策法规明显冲突或表述上不合现行政策规范的相关条文进行修订,惠及人群和每年经费没有大的变化。其中的部分关键内容说明如下:

  (一)残疾人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以及监护人无经济能力的低保对象及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重新就业或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可实施“低保渐退”,给予一定时期的渐退期,实现稳定就业创业后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定保障对象的方式和综合评估办法,由民政部门按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制订。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残疾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并按规定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以及办理丧葬事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低保家庭残疾人等困难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对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扩大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范围,或提高补贴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制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及上述残疾人所生的新生儿、普通市民所生残疾新生儿等特殊人群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80%,并适当提高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三)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各级公立医疗单位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个人支付部分减免50%。各级公立医疗单位住院床位费个人支付部分减免50%,大型设备(DR、CR、DSA、CT、MR、LA、MRI、SPECT、B超等)检查费个人支付部分减免20%,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和取药四优先对残疾人给予免费婚前孕前健康检查;对残疾孕妇提供免费地中海贫血、唐氏综征、严重致死致残结构畸形的产前筛查。

  (四)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经评估鉴定为适宜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接收,不得歧视或变相歧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人提供优惠和帮助;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人学生免收书杂费;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不含韶关市启航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并对其中寄宿学生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伙食补贴。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韶关市残疾人就业办法》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补,按实际超出人数计算,奖补标准每人每月200元(超出人数取整数,不足1人不计算),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就业和创业。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应当公开招聘残疾人,并纳入“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点)统一管理使用。我市残疾人可按《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并按该办法接受帮扶服务。鼓励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对在本市辖区内自主就业创业并取得了《营业执照》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本市户籍)残疾人,以及在本市辖区内自主创业发展禽畜养殖业或种植业达到一定规模的本市户籍的残疾人,每人可申请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资助。资助残疾人创业创新项目。对本市户籍残疾人创业和助残创业项目进行资助。补贴标准: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创业创业大赛进入复赛的给予每个项目0.2万元、0.1万元一次性资助,获得国家级金、银、铜奖给予每个项目1万元、0.8万元、0.6万元,获得省级金、银、铜奖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3万元。对从事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机构给予每人每天10元及以上的补贴。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补贴。补贴对象为对依照省残联文件程序认定的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每年按月均服务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服务人数≥40人:5万元/年;服务人数≥30人:3万元/年;服务人数≥20人:2万元/年。加强社区康园中心规范化管理。对依照省残联文件程序认定的二星级以上的社区康园中心,市级财政给予星级奖励补贴。补贴标准为:五星级6万元/年,四星级4万元/年,三星级2万元/年,二星级1万元/年。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