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韶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发展,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经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韶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落实国家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最新部署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提出要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系统性保护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总体要求,提出要构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加强保护利用传承、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与完善保障措施等工作要求。因此,为贯彻落实国家最新历史文化保护的政策部署,建立起“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对现行《办法》开展修编十分必要。
(二)现行《办法》到期亟待修编
韶关是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与底蕴,历来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并取得了较大工作进展。2017年我市首次出台《办法》,已于2022年3月到期,亟需对《办法》开展修订工作。现行《办法》自施行以来,对我市各类历史文化资源的普查确定、活化利用与保护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适时开展《办法》的修订工作,将为持续保障、深入推进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推进我市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工作
根据《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2020年8月)的要求,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必须“完善保护管理规定”,即“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基础上,以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并颁布实施,明确保护目标、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利用和建设控制具体要求、各保护主体的权利责任、奖惩措施等”。因此,加快推进《办法》的修订,也是保障我市顺利推进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工作之一。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五)《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六)《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2年)
(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9年修订)
(八)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2021年)
(九)中宣部、文旅部、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全面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22年)
(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建规〔2017〕212 号)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广东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保 护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8〕56号)
(十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2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2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关于总则。《办法》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和保护原则,清晰界定了政府与部门职责,强化了对名城的监查评估,建立名城保护多资金渠道筹集机制,并鼓励公众参与名城保护,及深化宣传教育工作。
(二)关于保护名录。《办法》规定了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在内的保护名录内容;规范了保护名录的认定与调整程序;规定了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的普查推荐与预先保护制度。
(三)关于保护规划。《办法》规范了各类保护规划的编制报批、公示与修改程序;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保护范围、总体目标、保护内容、保护要求、保障措施等,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内容;规定了保护规划与相关规划间的衔接要求;明确了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和批复后的相关程序;明确了要编制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四)关于保护措施。《办法》建立了保护责任人制度,规定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及其保护责任;明确了历史城区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地段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活动的保护要求与禁止活动;明确了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设置保护标志牌。
(五)关于合理利用。《办法》鼓励在历史城区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地段和传统村落内,在符合其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产品开发和特色经营、非遗传承和展示等方式,合理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同时,规定了对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建立保护档案和相关数据库,鼓励通过互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现保护对象的线上展示与管理。
(六)关于附则。明确了《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和施行时间。
四、《办法》的主要创新点
《办法》借鉴了省内、国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先进经验,参考了广州、北京、西安、泉州、中山、潮州、惠州等多地的相关立法文件,结合韶关实际,有以下几点创新:
(一)健全部门监管机制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多部门协同的综合性工作。《办法》以“有效监管”为原则,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责任。
(二)拓展名城保护内容
新时代名城保护内涵不断丰富,《办法》拓展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地段、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与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革命遗址、古驿道、古树名木、世界自然遗产等保护传承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
(三)预先保护机制
为防止未被发现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被误拆或破坏,发现并经过专家论证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五、解读方案
解读途径和时间:与《办法》同时公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