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韶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发展,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韶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9月23日对外发布,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根据《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2020年8月)的要求,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必须“完善保护管理规定”,即“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基础上,以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并颁布实施,明确保护目标、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利用和建设控制具体要求、各保护主体的权利责任、奖惩措施等”。因此,加快推进《办法》的修订,也是保障我市顺利推进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工作之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新修订的《办法》共6章32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合理利用、附则六个方面,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办法》借鉴了省内、国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先进经验,参考了广州、北京、西安、泉州、中山、潮州、惠州等多地的相关立法文件,结合韶关实际,健全部门监管机制,拓展名城保护内容,预先保护机制。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多部门协同的综合性工作。《办法》以“有效监管”为原则,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责任。
新时代名城保护内涵不断丰富,《办法》拓展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地段、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与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革命遗址、古驿道、古树名木、世界自然遗产等保护传承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为防止未被发现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被误拆或破坏,发现并经过专家论证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转载韶关日报 范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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