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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户籍便民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4-08-19 10:41:49 来源:韶关市公安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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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户籍便民实施细则(试行)》(韶府规〔2024〕8号,以下简称《细则》),为方便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有关工作,更好地理解执行《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公安部《公安机关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落实市委市政府“百千万工程”具体部署和省公安厅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实际情况,《细则》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进一步畅通城乡双向迁移通道。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中共韶关市委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韶关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新型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韶委字〔2022〕9号)

  (四)《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韶府〔2022〕8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

  (六)《关于提升群众办事便利化水平全面压减户口办理时限的通知》(广公办字〔2019〕162号)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六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优化零门槛的租赁房屋入户,主要体现在第二条。明确无自有产权房屋的租赁房屋人员统一在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城镇公共集体户登记户口。

  (二)明确居住在自有产权房屋和本市直管公房均可入户。体现在第三条第一款“在本市工作生活并居住在城镇地区自有产权房屋或者本市直管公房的,房屋产权人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配偶、子女可到住所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三)畅通重点人群回乡村原籍落户,体现在第四条。根据省公安厅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返回乡村原籍合法稳定住所居住生活的人员,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核实原籍迁出情况,申请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四)乡村地区就学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回原籍落户,体现在第五条。根据省公安厅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乡村地区就学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五)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就业,体现在第六条。根据省公安厅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对入乡创业兴业人员、乡村振兴人才、回村任职人员,可以将户口迁至服务地区所在乡镇的乡村振兴人才集体户口。

  (六)关于第七、八条。根据省公安厅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2024年底前在全省27个县(县级市)开展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试点,在试点地区居住满6个月,有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登记,登记不受城乡地域、就业条件、婚姻家庭限制,其中涉及我市的试点县级市为乐昌市和南雄市。

  (七)关于第九条。修改理由:依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第五条第二款,明确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拒不迁出情形的处理办法。

  (八)新增“粤居码”办事渠道,体现在第十一条。基于“粤居码”是广东省公安厅面向在粤居住生活人员推出的个人服务二维码,已逐步在公安警务服务、政府政务部门、社会便民化三个圈层广泛应用,为持码人打造高质高效的“码上生活”的实际,公安派出所对因年老体弱、身体伤残(病)等原因卧床不起、行动不便的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响应群众诉求,采取上门受理、送证上门等措施,提供“上门办”服务。

  (九)根据上级机关深化农村改革措施有关精神,第十三条规定,户口登记不承担其他社会管理职能,明确宅基地“三权”与户籍脱钩。户口迁入、迁出乡村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各项福利待遇挂钩。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执行认定。

  四、有关《细则》常见问题解答

  (一)我是集体户口,爱人户口跟随其父母,现在我小孩出生后,想随我办理出生登记户口可以吗?

  答:根据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小孩可以随父或随母办理出生登记入户。父母双方为本省户籍居民且均为同一设区市内户籍,其中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入户。

  (二)本人在更换户口本时,在不知情情况下,旧户口本上的农业户口被更换成新户口本上的居民户口,请问:1.农业户口变更为居民户口,是否影响我原有农业户口(农村户口)应有的所有权力?2.是否可以变更回农业户口?

  答:根据国家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我省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农业”和“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东省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新打印的居民户口簿中,不会再出现“农业户口”性质,新旧户口簿的更换,也不会影响您的合法权益。如果是在乡村原籍合法稳定住所居住生活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迁回乡村原籍户口所在地。

  (三)广东省内居民户籍迁移一站式办理具体的政策是什么?

  答:目前我省已实施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即在一般情况下,居民在省内户口迁移时,只需到迁入地办理,无需再到迁出地办理迁出。

  (四)拥有自己的房产,现想申请户口在这个房产,需要带什么资料?

  答:在本市工作生活并居住在城镇地区自有产权房屋或本市直管公房的,房屋产权人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配偶、子女可到住所辖区派出所申请常住户口登记。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3.申请人本人或直系亲属(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韶关市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因特殊原因暂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但实际已居住的提供水电气物业缴费凭证之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契税缴纳凭证;4.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五)没有房产,能否在韶关入户?

  答:韶关现已施行“零门槛”租赁房屋入户。在本市工作生活无自有产权房屋但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到住所辖区派出所申请常住户口登记,公安机关上门核实居住地址真实性和实际居住人员情况后,给予在城镇公共集体户登记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3.《房屋租赁证》或单位住房居住证明;4.有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在读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六)办理“购房入户”时,如果原卖房的人还没有从该地址迁出,应如何解决?

  答: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房屋产权所有人要求将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可持《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向属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办证中心申请迁移户口。经公安机关调解原住户仍不肯迁出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原住户整户迁往其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户头,并通知当事人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五、解读方案

  解读途径和时间:与《细则》同时公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