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公安部《公安机关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落实市委市政府“百千万工程”工作部署和省公安厅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入户情形
第二条 在本市工作生活无自有产权房屋但是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到住所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公安机关核实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籍和亲属关系材料、居住证明材料、居住地址真实性和实际居住人员情况后,给予在城镇公共集体户登记户口。
第三条 在本市工作生活并居住在城镇地区自有产权房屋或者本市直管公房的,房屋产权人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配偶、子女可到住所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公安机关核实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籍和亲属关系材料,申请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不动产权证明材料。因特殊原因暂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但实际已居住的,需核实水电气物业缴费情况、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情况、契税缴纳情况。
第四条 返回乡村原籍合法稳定住所居住生活的人员,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核实原籍迁出情况,申请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公安机关核实申请人的户籍材料(派出所掌握资料无法核实原籍情况的,需要核查村委户口底册等材料)、申请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不动产权证明材料。
第五条 大、中专学生毕业、肄业、退学、辍学后其户口在原学校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乡村原籍户口所在地。
公安机关核实申请人户口在原学校的户籍、毕业、肄业、退学、辍学相关材料。
第六条 本市返乡入乡创业就业人员,以及乡村振兴引进人才,根据本人意愿,申请将户口迁至服务地区所在乡镇的乡村振兴人才集体户口。
公安机关核实申请人的户籍材料;对属于入乡创业兴业人员的,核实法定注册登记证明材料;对属于乡村振兴人才的,核实申请人本人技能技术培训或者等级证书、就业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材料;对属于回村任职人员的,核实所任职的村委或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材料。
第七条 在乐昌市、南雄市连续居住满六个月,有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已申报本地“粤居码”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集体户,不受城乡地域、就业条件、婚姻家庭限制。
公安机关核实申请人户籍材料。
第八条 在乐昌市、南雄市乡村地区连续居住满六个月,居住在自有产权房屋并已申领本地址居住证或“粤居码”的,房屋产权人或者宅基地使用权利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公安机关核实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籍和亲属关系材料,申请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不动产权证明材料。若该地址已存在家庭户的,还需核实该家庭户户籍材料。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房屋产权所有人要求将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可以持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向属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办证中心申请迁移户口。
经公安机关调解原住户仍不肯迁出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中心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原住户整户迁往其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户头,并通知当事人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便民措施
第十条 各户政窗口在办理入户申请时,对户口簿登记的籍贯、出生地、婚姻状况和文化程度等其他非主项信息不全或有误的,通过各级信息系统进行核验进行容缺受理,如系统故障或无法核验的则采用申请人书面承诺制。对省内人口实施一站式办理,无需申请人再回原籍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公安机关按照《关于提升群众办事便利化水平全面压减户口办理时限的通知》(广公办字〔2019〕162号)要求,实行限时办结(反馈)工作机制,将办理结果及时送达申请人。需上门核实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属于本县(市、区)迁移的,当场办结;属于县(市、区)外迁入的,应当在十一个工作日内(因当事人不配合调查造成的时间延误依法不计算在内)办结。对申报材料不全的,注明需补充的材料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通过“粤居码”“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网上办理”申请的业务,公安派出所自数据转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平台或者微信公众号进行户政业务“预约办理”的,在预约时间段到窗口现场后,户政窗口给予优先取号办理,实现“一次通办”。对因年老体弱、身体伤残(病)等原因卧床不起、行动不便的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公安派出所响应群众诉求,采取上门受理、送证上门等措施,提供“上门办”服务。
第十二条 提供网上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和“一码(粤居码)通办”等户政网办服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广东省户籍人员,已在广东省公安机关办理过带有指纹信息二代居民身份证,同意复用历史指纹,办理到期换证、损坏换证、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业务,通过“粤居码”小程序进行实名认证的,可以全程网上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落户乡村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各项福利待遇挂钩。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其成员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执行认定。如涉及经济、土地、拆迁等问题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法定监护人不是其父母、配偶、子女的,其法定监护人可以视为直系亲属;申请人是除父母、配偶、子女以外其他自然人法定监护人的,该被监护人可以视为直系亲属。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韶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与国家、省、市最新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市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