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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4-04-15 16:26:00 来源: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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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经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现将《提取规定》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原《提取规定》(韶公积金委〔2019〕2号)于2019年1月8日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名义印发,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提取规定》自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及业务开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为充分适应近年来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变化,进一步完善我市公积金提取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亟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提取规定》相关内容。

  二、主要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提取规定》共7章26条。主要包括总则、提取条件、提取时间和额度、提交资料、提取程序、监督和责任、附则。

  四、主要变化

  (一)简化异地购房提取需提交的材料

  原异地购房提取除需提交本地购房提取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交购房合同、户口簿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以核实其真实购房行为,现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可通过异地联查方式核查房产信息,不需再提供“购房合同”,减证便民。

  (二)简化租住商品房提取需提交的材料

  租住商品房的,原申请人婚姻状态为单身的需签署单身声明,现由申请人自行申报婚姻状态,无需声明,减证便民。

  (三)调整建造自住住房提取需提交的材料 

  将建造自住住房提取需提交的资料由“镇(乡)以上国土部门同意用地证明、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或房产权属证书、支付建房款项的发票”简化为“建设规划许可材料或房产权属证书、建房款发票”,减证便民。

  (四)新增销户提取金额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新增办理销户提取时,缴存人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应按约定或规定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