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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4-04-15 15:59:44 来源: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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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经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缴存规定》),现将《缴存规定》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原《缴存规定》(韶公积金委〔2019〕1号)于2019年1月8日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名义印发,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缴存规定》自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及业务开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使缴存政策更能适应当前公积金缴存业务开展的实际需求,亟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缴存规定》相关内容。

  二、主要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三、主要内容变化

  修订后的《缴存规定》共4章32条。主要包括总则、账户登记、缴存、附则。

  四、主要变化

  (一)新增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我市2020年1月已出台个人自愿缴存业务的相关通知,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惠普覆盖范围,现在《缴存规定》中明确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业务办理主体和账户封存情形。

  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自由职业者、个体经营者、新业态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年满十六周岁,且未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个人连续三个月未正常缴存,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公积金中心应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自愿缴存个人缴存相关手续应由职工本人直接申请办理。

  (二)新增长期停缴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缴存账户管理,结合我市缴存管理实际,明确了对长期连续停缴的单位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的规定: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停缴十二个月(含)以上的,公积金中心经发布公告六十日后无人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可将单 位账户予以注销,职工个人账户予以封存并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停缴十二个月(含)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可将个人账户予以封存并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

  (三)新增职工可申请办理账户封存的情形 

  明确单位未为符合封存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可依职工申请办理封存手续。

  (四)新增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的规定 

  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可每年在年度基数调整期内调整一次,由缴存单位办理。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