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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4-04-11 09:28:59 来源:市发改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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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按照规范性文件修订程序,韶关市人民政府对《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现就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修订背景说明

  2017年,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我市制定了《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韶府规〔2017〕6号),于2017年7月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2年有效期届满。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陆续进行了修订,国家、省也陆续新出台了一批深化招标投标改革的文件,对招标投标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原《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投标领域深化改革要求,需修订以适应新的管理规范。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4.《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三)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令第12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4.《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发改投资〔2022〕1652号);

  5.《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0〕37号);

  7.《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评标方法的使用导则》(粤发改规〔2018〕5号);

  8.《关于加快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2〕1484号);

  9.《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2〕1178号);

  10.《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9号);

  11.《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号);

  1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指定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通知》(粤发改稽察函〔2018〕2648号)。

  13.《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1〕1171号)

  三、《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有55条,与原《规定》(共54条)相比,修改的条款达41条(其中删除14条、新增15条、修改12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删除了原《规定》中部分条款。主要删除了原《规定》第十三条关于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第十七条网上报名资格后审、第二十七至三十四条评标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给予公告及记录要求、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班子、第四十九条合同履约。删除的主要理由是上位法已作出具体规定不再赘述或者部分条款缺乏上位法依据。

  2.修改和完善了原《规定》部分条款。根据机构改革部门职责调整及最新的招标投标改革工作要求,对原《规定》第六条部门职责、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第十一条项目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办理、第十六条资格审查、第二十条缴纳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抽取、第三十五条新增电子招标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及电子档案管理、第四十二条依法拒绝企业投标的情形、第四十四条认定招标无效情形、第四十七条串标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本规定实施日期。

  3.新增了部分条款。根据最新的招标投标改革工作要求新增了15条,一是第十三条明确了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二是第十四条明确了招标人不得随意肢解工程,要依法发包和规范设置标段;三是第十五条明确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四是第十六条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招标人委托或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五是新增第二十三至二十九条货物招标、工程监理招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工程设计招标、工程总承包招标可以采用的评标办法;六是第三十四条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及审批程序;七是第三十七条明确招标人应当加强评标报告审查;八是第三十九条明确规范远程异地评标活动;九是第四十五条新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内容。

  四、解读方案

  解读途径和时间:与《规定》同时公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