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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时间:2024-03-15 11:32:36 来源:韶关市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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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22〕288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要求,结合本市浈江区、武江区实际,制定了《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补偿标准》),现就《补偿标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一)2022年11月24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22〕2889号),要求各地级以上市要抓紧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工作。2023年9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决定将60项省级行政职权(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的拟定、批准并公布实施工作)调整为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人民政府实施。

  (二)根据2019年《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补偿标准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而现行《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韶府办〔2016〕76号)已实施超过6年未更新修订,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其应按程序进行修订或重新出台。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关系各方利益、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为保障我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依法、平稳、有序开展,须开展《补偿标准》的编制工作。

  (三)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保证征收土地工作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编制《补偿标准》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6.《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6月1日通过并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7.《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1号);

  8.《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22〕2889号);

  9.《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

  10.《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韶府办〔2016〕76号);

  1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三、主要内容

  《补偿标准》主要由九个部分组成,分别是第一部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类;第二部分经济林(含果树、油料林木、茶叶树);第三部分用材林;第四部分花卉苗圃;第五部分养殖搬迁;第六部分建(构)筑物及其他费用;第七部分坟墓迁移;第八部分其他事项说明;第九部分相关概念释义或说明。

  第一部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类”明确了各类“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类”补偿标准。属于短期作物的(一年生及以下),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的,按照不同生长阶段,对于近成熟阶段的作物按照当造产值补偿;对于距离收获期仍有一段时间的作物,按投入成本及一定的合理利润进行补偿。

  第二部分“经济林(含果树、油料林木、茶叶树)”明确了各类“经济林(含果树、油料林木、茶叶树)”补偿标准。其幼龄树按培育成本补偿;采收期按当年的收益损失至当期盛果中期的累计投入成本之和补偿。

  第三部分“用材林”明确了各类“用材林”补偿标准。按补偿时点的林木生长状态下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第四部分“花卉苗圃”主要明确了各类“花卉苗圃”补偿标准。按迁移费用计算,包括起苗、包装、运输、重新种植、养护管理、成活风险等的损失补偿,不含树木本身价值。

  第五部分“养殖搬迁”明确了各类“养殖搬迁”补偿标准。鱼类搬迁补偿费用包括鱼塘捕捞费用、新塘的前期处理费用、过塘运输费用、损伤补偿费用等。猪、羊、牛等搬迁补偿费用包括装载费用、运输费用、损伤补偿费用等。

  第六部分“建(构)筑物及其他费用”明确了农村村民住宅安置补偿、各类“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补助费用、提前签约搬迁奖励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装修装饰补偿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移装费用等其他费用的补偿标准。其中,各类“建(构)筑物”按重新建造、制造,或在现行市场上重新购置全新状态下的重置价值进行补偿(个别类型考虑折旧)。

  第七部分“坟墓迁移”主要明确了各类“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按重新建造、制造重置价值,综合地区法事等乡土情况和安置方式差异区分补偿。

  第八部分“其他事项说明”明确了未列入标准的补偿项目,由属地区农业、林业和住建主管部门确定类似种类标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评估的方式(非住宅类地上附着物须考虑折旧)确定。

  第九部分“相关概念释义或说明”明确了胸径、地径、树高、冠幅、未挂果、已挂果、内径、乔木类、灌木类、棕榈科类等概念释义或说明。

  四、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适用对象

  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适用本标准。

  六、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韶关市自然资源局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