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促进绿美韶关生态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市林业局牵头起草了《韶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5年,我市颁布实施《韶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15〕6号),规范了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成效显著,但该文件已于2020年12月底到期失效。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进一步厘清古树名木管理职责,规范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程序,促进古树名木保护法制化、精细化、科学化,维护和巩固城市绿化成果,保护和弘扬古树历史文化,解决管养职责不清晰、移植注销古树名木程序不规范、保护措施不到位不科学等问题,同时弥补我市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空白,有必要将韶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纳入立法项目,重新制定《办法》,并列入了《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3 年规章制定计划》(韶府办发函〔2023〕45号)。
二、政策依据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城市绿化条例》
3.《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4.《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5.《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二)参考依据
1.《广东省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粤绿函〔2023〕3 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二)关于古树名木的定义。《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三)关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机制。《办法》第五条规定:“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绿化委员会组织协调、林业和城市绿化等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保护管理机制。城市绿化用地内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区域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为林业主管部门。”
(四)关于保护措施分级。《办法》第九条规定:“古树实行分级保护。对树龄三百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对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对名木和五百年以上的古树实行特别保护。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古树名木,按照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保护。”
(五)关于资源调查与公布。体现在第十、十一条,主要明确古树名木调查、鉴定和公示的主体以及相关要求。
(六)关于养护与活化利用。体现在第十二至十七条,主要明确日常养护责任机制和倡导活化利用。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实行,违反《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