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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4-01-12 14:59:35 来源:市人社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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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韶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依据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等。

  二、什么是工资保证金?

  答: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三、工资保证金存储形式有哪些?

  答:工资保证金可以选择现金形式存储,也可以选择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

  四、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是多少?

  答:工资保证金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3%存储,单个项目缴存金额上限为500万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的,第二个及以上工程的存储比例下浮至2%。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保证金的,单个项目存储金额不受500万元上限的限制。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经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评价信用等级为良好以上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五、差异化存储有哪些规定?

  答:我们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设定了减免和提高缴存比例的规定,以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手续的,差异化存储的条件均相同。

  降低或提高存储比例的情形有:对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前在我市辖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个项目的存储金额比例降低为1.5%;对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前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个项目的存储金额比例提高为4.5%;对因欠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个项目的存储金额比例提高为6%。提高比例后的存储金额不受存储金额上限500万元限制。在我国登记注册时间未满两年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享受存储金额比例降低为1.5%的优惠;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前两年在我市辖区内未承接过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享受存储金额比例降低为1.5%的优惠。

  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情形有:在我国登记注册时间满三年,并在我市连续三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前三年在我市辖区内未承接过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享受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优惠。

  六、工资保证金存储如何办理?

  答:工资保证金存储的办理流程为:1.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填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申报表》,申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存储金额。2.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申报表》后3个工作日内核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存储金额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可根据需要,选择现金存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手续,并到对应机构办理。3.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副本及工资保证金存缴凭证,或银行保函正本、保险凭证等材料送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保存。

  七、工资保证金使用、退还有什么规定?

  答: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经办保险公司出具书面通知,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或按照银行保函担保金额、保证保险承保金额,将相应的资金拨付到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或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或提供与原保单保险责任相同、保险金额与理赔金额相同的新保单。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回工资保证金,或核销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单。

  八、《实施细则》什么时候施行?

  答:《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韶关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韶人社〔2017〕133号)同时废止。《实施细则)施行前已按我市原有的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施行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及管理按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