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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4-01-12 14:59:35 来源:市人社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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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制度,也是维护劳资领域稳定的重要措施。2017年,我市制定了《韶关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韶人社〔2017〕133号),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人工资保证金制度,对解决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维护了工人劳动报酬权益。2019年国务院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条例中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随后,人社部等部门出台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对工程建设领域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提出了新的规范要求,同时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根据上级要求和相关法规政策,结合韶关实际,制定《韶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切实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三、政策依据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

  (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

  (四)《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276号)。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设6章37条,15个附件,主要包括总则、现金存储和管理、银行保函和管理、保证保险和管理、监督检查、附则以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申报表》等15个附件。

  (一)总则部分。共6条,主要是明确《实施细则》制定的依据、工资保证金的定义及存储形式、管理权限、监管方式等内容。为提高监管效率及方便施工企业办理,明确授权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辖区内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

  (二)现金存储和管理。共10条,主要是明确以现金形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包括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银行的条件、存储工资保证金时限、缴存比例、差异化缴存条件、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业务流程,工资保证金使用、退还等内容。根据国家和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3%,单个项目缴存金额上限为500万元。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保证金的,单个项目存储金额不受500万元上限限制。同时,对减免(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符合条件的,降低后存储比例为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5%,提高后分别为4.5%、6%。

  (三)银行保函和管理。共7条,主要是明确以银行保函形式办理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包括经办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业务的商业银行条件、办理程序、存储比例、差异化缴存条件、银行保函的使用、核销等内容。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条件、办理程序、存储比例、差异化缴存条件、保证保险使用、核销等内容基本与现金缴存的规定相同。

  (四)保证保险及管理。共7条,主要是明确以保证保险形式办理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包括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保险公司条件、办理时限、存储比例、减免条件、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的使用、核销等内容。保证保险办理程序、存储比例、差异化缴存条件、保证金使用、核销等基本与银行保函相同。

  该部分第二十四条对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保险公司的条件作了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明确以保证保险形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实施细则》就信用等级、服务水平、偿付能力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要求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保险公司同时符合“首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200%(每年更新)、上一年度风险综合评级应为B级或以上(每年更新)、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亿元”等条件,以保障经办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主要是考虑到工资保证金制度作为一项涉及农民工特殊群体切实利益、关系社会稳定的特殊政策,要最大限度确保设立该制度的目的能够实现,即发生启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时,能够及时赔付到位。

  同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了未达到上述3项条件的保险公司可组建共保体,综合实力达到经办条件的,经报备后,也可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

  (五)监督检查。共3条,主要是明确加强对工资保证金的监管,对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查处,以及违规管理工资保证金的惩处等内容。

  (六)附则。共4条,主要是明确该实施细则适用的领域,现金存储与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的转换,细则实施前后政策的衔接以及细则的有效期、解释权等内容。

  五、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什么是工资保证金?

  答: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问题二:工资保证金存储形式有哪些?

  答:工资保证金可以选择现金形式存储,也可以选择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

  问题三: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是多少?

  答:工资保证金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3%存储,单个项目缴存金额上限为500万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的,第二个及以上工程的存储比例下浮至2%。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保证金的,单个项目存储金额不受500万元上限的限制。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经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评价信用等级为良好以上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问题四:差异化存储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设定减免和提高缴存比例规定,以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手续的,差异化存储的条件均相同。

  降低或提高存储比例的情形有:对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前在我市辖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个项目的存储金额比例降低为1.5%;对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前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个项目的存储金额比例提高为4.5%;对因欠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个项目的存储金额比例提高为6%。提高比例后的存储金额不受存储金额上限500万元限制。在我国登记注册时间未满两年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享受存储金额比例降低为1.5%的优惠;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前两年在我市辖区内未承接过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享受存储金额比例降低为1.5%的优惠。

  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情形有:在我国登记注册时间满三年,并在我市连续三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前三年在我市辖区内未承接过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享受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优惠。

  问题五:工资保证金存储如何办理?

  答:工资保证金存储的办理流程为:1.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填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申报表》,申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存储金额。2.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申报表》后3个工作日内核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存储金额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可根据需要,选择现金存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手续,并到对应机构办理。3.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副本及工资保证金存缴凭证,或银行保函正本、保险凭证等材料送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保存。

  问题六:工资保证金使用、退还有什么规定?

  答: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经办保险公司出具书面通知,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或按照银行保函担保金额、保证保险承保金额,将相应的资金拨付到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或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或提供与原保单保险责任相同、保险金额与理赔金额相同的新保单。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回工资保证金,或核销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单。

  问题七:《实施细则》什么时候施行?

  答:《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韶关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韶人社〔2017〕133号)同时废止。《实施细则)施行前已按我市原有的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施行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及管理按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