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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韶关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规定》

时间:2023-01-25 15:58:53 来源:市住建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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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根据原市物价局《关于韶关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韶市价(〔2009〕15号)文件规定,以及武江区、浈江区供水管道为同一套管道系统,已实现管道互通,而曲江区及其他县(市)供水管道为单独一套管道系统,与武江区、浈江区的供水管道未互通,且水费收取的单位不是同一部门,收取的价格不同。因此,此收费管理规定仅供曲江区及其他县(市)参照执行。

  2021年3月26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形成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并借鉴《深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韶关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韶关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规定》主要为七部分内容。

  一是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范围内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工作。本市范围内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是明确了征收对象。本市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是明确了相关单位责任。市住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统筹管理工作,审批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上报的自备水源缴费人核定费额、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未按时缴费处罚等工作;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自备水源缴费人费额核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未按时缴费处罚的初核工作;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按属地原则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确保费款及时足额入库;发改部门负责具体收费标准的牵头制定;财政、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是明确了处罚依据。对未按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费人,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追缴。拒不缴纳的,由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五是明确了免缴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符合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应当向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免缴手续,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后将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名单书面告知同级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书面通知代征单位。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更新数据,对符合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条件的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对于不符合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应及时取消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是明确了费用的收支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支出,并纳入部门年度收支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截留、挪用、私分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国库后,财政部门按3%的比例向代征单位支付手续费。

  七是明确了如何退费。因缴费人误缴、代征单位误收需要退费的,由缴费人向代征单位申请办理;因代征单位或自备水源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可参照相关税收收入退库审批授权方式,由代征单位或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除上述情形外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四、 解读方案

  解读途径和时间:与《韶关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规定》同时公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