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
  •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博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韶关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12-23 09:56:20 来源:市住建局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一、修订背景

  我市2017年实施《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来,一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对保障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办法有效期五年,2022年年底即将失效,且受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该办法当中有不少内容已不适应现时情况,及时修订势在必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我市实际,在《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韶关市区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该办法统筹了各类保障性住房,扩大了保障范围,优化了申请流程。

  二、政策依据

  (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五)《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

  (七)《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

  (九)《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

  (十)《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实施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韶府发函〔2020〕18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有七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明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相关主体责任,并解释城镇住房保障定义和具体各类保障性住房定义。第二部分为规划与建设,主要明确保障房用地保障、资金筹集及使用、房屋来源、建设要求,并明确保障房的建筑面积范围。第三部分为申请与审核,主要明确保障对象类型、申请流程、不得申请保障房及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情形等。第四部分轮候与配租,主要明确轮候管理要求、优先保障的范围、配租方式及流程等,并进一步确定轮候对象在配租过程中视同放弃住房保障资格的权利的情况。第五部分为管理与退出,主要明确合同签订方式、动态管理方式、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的情形、应当腾退保障房的情形等。第六部分为监督与责任,主要明确档案管理、违约行为处理、监督举报等内容。第七部分为附则,主要明确政策延续性的范围与情况。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内容

  (一)关于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遵循原则。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供需匹配、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关于保障对象的说明。原《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主要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和异地务工人员等。现结合实际情况对人群实现精准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保障对象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消防救援人员,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异地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人员)、青年人(新就业职工)等群体。

  (三)关于保障房申请的主要流程的说明。整个申请基本与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认定保持一致,以便今后相关家庭可同步申请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

  (四)关于不得申请保障房及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说明。申请对象家庭(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保障房及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对象家庭(个人)在市区范围内持有自有产权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等的;申请对象家庭(个人)因保障房转租、转借、擅自调换、闲置、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被清退未满五年的;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被驳回申请之日起未满十年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前述违法行为的,自驳回申请之日起未满三年的;申请对象家庭(个人)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以及以虚假资料骗取保障房及租赁补贴被清退未满五年的;属于在保家庭(个人),正在租住保障房或领取保障房租赁补贴的;其他不符合保障房保障的情形。

  (五)关于轮候对象视同放弃住房保障资格权利的说明。除不可抗力外,轮候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住房保障资格的权利:未按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其它放弃配租权利的情况。放弃资格后再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轮候。

  (六)关于本办法实施前取得保障资格的处理方式。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可按原保障方式和标准继续保障,直至取消或放弃保障资格;变更为本办法所提保障类型的,按本办法执行。

  五、其他事项

  《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017年12月14日发布的《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韶府规〔2017〕8号)同时废止。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从其规定。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