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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12-02 10:14:51 来源:市医保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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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府规﹝2022﹞1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修订的背景

修订《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列入韶关市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修订计划。一是《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实施办法》经2016年2月1日的市政府第十三届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目前已过有效期。二是根据近年来国家和省、市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一些新的内容需要在新《办法》中进行体现。三是根据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修订,以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修订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主席令第35号)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

  (四)《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设7章72条,主要包含了总则、参保缴费、医疗保险待遇、医药服务管理、基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现将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度名称进行了变更。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修改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调整了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个人账户待遇水平。一是允许选择参照职工按本人申报缴费工资总额的5%缴交医保。二是参照职工按7.5%缴纳的,以缴费工资总额的2%记入本人个人账户。

  (三)调整了失业人员缴费标准、个人账户待遇水平。一是将缴费基数由“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修改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二是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从统筹基金中按2%记入本人个人账户。

  (四)调整了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缴费标准。增加“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伤残津贴领取地参加职工医保,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用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按规定缴费”。

  (五)调整了最低缴费年限标准。按照省局的要求对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进行调整,“2023年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累计不得少于23年,从2024年起,最低缴费年限每年增加1年,直至男职工达到30年,女职工达到25年”。

  (六)统一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二级专科医疗机构300元、二级综合医疗机构500元、市内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市外三级医疗机构1600元”。

  (七)完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一是新增“以职工身份(含参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标准的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1)参保累计缴费达到当年最低缴费年限的,按2021年本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划入本人个人账户;以职工身份参保累计满10年,但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按50%划入本人个人账户;以职工身份参保累计不满10年的,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2)参保累计缴费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选择按月缴费期间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二是新增“1.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参保人员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特殊情况无法转移时可以划入本人银行账户。2.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本人银行账户。3.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应征入伍,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4.参保人员死亡后,经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划入本人银行账户,或者按规定继承。5.参保人员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八)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调整为“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一是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二是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三是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四是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五是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六是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费用”。

  四、 解读方案

  解读途径和时间:与《办法》同时公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