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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11-01 16:50:51 来源:韶关市交通运输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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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与互联网服务的融合发展,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韶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韶府规〔2022〕1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2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在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对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后,为进一步适应国家行业管理要求变化和促进规范我市网约车市场发展,我市根据行业发展与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省政策指引,对原《韶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四)《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

  (五)《交通运输部关于改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定义了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内容,明确了网约车经营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准入退出”。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经营许可审批程序。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明确了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准入标准、相关证件的办理流程。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管理”。明确了网约车经营行为规范,对采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网约车运营区域管理、运价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明确了网约车市场监管措施,包括及时公布有关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建立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等。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网约车强制退出营运标准以及细则效力等。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完善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包括车辆、驾驶员接入服务流程指南,协议样本;服务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答复流程;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乘客人身伤害的赔偿制度;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明确车辆运营要求。

  第十三条  在韶关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登记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或预约出租客运;

  (二)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排气、噪声排放符合本市环保标准;

  (四)轴距不少于2500毫米,国家、省对车型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完善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内容。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通过以租代购、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与驾驶员签订经营风险告知书,确保理性从业;并应当制定驾驶员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接入平台营运的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四)明确平台公司主体责任内容。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从业资格,不得向未在平台注册的车辆、驾驶员派单;可通过安装监控视频等车载终端设备,加强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并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五)修改完善其他部分内容。

  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职能等调整情况,适当调整相关内容表述。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