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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2-10-31 16:24:00 来源:市司法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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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2824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111日起施行。现将《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修订的背景

  一是《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韶府令第139号)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已到。二是原《规定》的主要制定依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已经被修改。三是国务院先后颁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修订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

  1.《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1年修订);

  2.《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

  (三)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3.《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修订条文涉及16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基本规范。

  一是在第四条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内,增加列举“行业协会”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是第七条增加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行政检查和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等禁止性要求。

  (二)严格制定审核审查程序。

  一是除有特别法定因由,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立项、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核、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审核(审查)、集体审议决定以及统一发布等六大必经程序中,分别在第十八条增加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增加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二是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增加“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部门办公会议纪要、专家咨询论证结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风险评估结论”。(详见文末《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审查)表》)

  (三)完善后续管理监督机制。

  一是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作出具体规定。第四十八条,增加文件起草部门或者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文件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交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以保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的备案工作按时完成。二是第五十四条增加简易修改程序。即对规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性内容的简要修改或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经评估确需继续执行但不作修改的,应当由起草部门或者主要实施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经部门领导集体审议通过形成草案,并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按程序重新编号发布。

  四、 解读方案

  解读途径和时间:与《规定》同时公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