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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10-28 10:01:51 来源:市发改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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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出台背景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以下简称《条例》)于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解决了我国政府投资管理缺乏上位法,现有规章、规范性文件权威性不足、指导性不够、约束性不强的问题,对落实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投资工作的新要求、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我市于 2017 年月制定印发了《韶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韶府规〔2017〕3 号),其中部分原则、理念、规定已无法适应《条例》精神,因此需要重新修订。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按照《条例》精神,我市制定印发了《韶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政府投资条例》。

  (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三)《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七条。主要阐述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政府投资资金投向范围、政府投资遵循原则政府投资资金安排原则、部门职责等。

  第二章为政府投资决策,共十条。规定了政府投资资金使用原则,项目报批程序,通过线上模式开展项目审批,提出了项目单位前期工作相关要求,明确了简化审批的情形。

  第三章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共五条。主要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程序、包含的内容、列入计划条件等进行了说明。

  第四章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共五条。主要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开工条件、预算调整、工期管理、竣工验收等内容。

  第五章为监督管理,共五条。分别从监督检查、信息共享、档案管理、依法公开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第六章为附则,共四条。主要对法律责任、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进行说明

  四、《办法》突出特点

  与我市原有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更加坚决地贯彻中央关于防风险的决策部署。《办法》提出,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建设。

  二是管理范围有所调整。《办法》按照项目和资金两条主线加强管理,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侧重于对项目决策和实施的直接管理,其投资资金与项目管理相结合;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侧重于资金的管理。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规定。从审批范围上,明确规定采用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级审批。从审批程序上,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同时对每个环节的审查审批部门予以明确。

  四是推进政府投资领域审批服务提速提效。积极贯彻落实政府投资领域审批服务提速有关要求,列入相关规划或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实施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小型项目,可以不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批复概算;单纯购置项目,可以不审批或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直接核定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

  五是明确项目审批中的审查重点。项目建议书阶段主要解决“要不要干”的问题,重点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解决“能不能干”的问题,重点审查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筹资的合规性、预期社会效益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初步设计阶段主要解决“怎么干、花多少钱干”的问题,因此要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把关。

  六是严格控制和节约政府投资资金。从严格管理和严肃问责两个角度加强刚性约束,强化了概算作为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传递了“不超是原则、调整是例外、超概需批准”的要求。同时,对“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及“擅自增加投资概算”行为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