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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2-09-29 16:04:05 来源:市消防救援支队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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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的背景

  火灾的发生是消防安全失位的表现形式。查清火灾原因,可以避免此类场所再次发生火灾以及此类火灾原因再次发生,涉及起火场所本质安全问题;统计火灾损失,可以查明火灾如何蔓延扩大以及如何造成人员伤亡,涉及对消防设施和消防管理加以改进的问题;处理火灾责任,可以查处一起、警示一片,真正做到教育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涉及对全社会起到震慑效应的问题;总结火灾教训,可以审视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缺失和不足,涉及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问题。因此,需要出台《规定》,填补我市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方面的空白,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的牵头和主导地位,为消防救援机构代表政府牵头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以期推动火灾事故调查由查明起火原因向查清事故责任、严肃责任追究的转变。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

  4.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5.《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

  6.《应急管理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的通知》(应急〔2021〕6号);

  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三、主要内容说明

  《韶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分别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范围及权限、事故调查启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火灾事故整改评估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实现从查因到追责的转变。主要内容如下:

  (一)划分火灾事故调查的权限。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市人民政府配合上级人民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二)事故调查启动与组织。明确了发生所列权限的火灾事故,由负有管辖权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在火灾发生48小时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示及调查组组成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在收到请示后,应当在3日内予以批复,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负责人。

  (三)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与职责。明确了五项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以及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和责任追究组等工作小组,负责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各项调查任务。

  (四)整改与评估内容。明确了较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或聘请第三方开展整改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作为预防火灾事故、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等重要依据。

  四、解读方案

  解读途径和时间:与《规定》同时公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