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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08-29 16:17:36 来源: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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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创业,对稳定就业局势、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均具有积极的作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在确定就业援助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工作中,都是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由于2019年出台的《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即将到期,需进行修订完善,为做好政策衔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规范,需修订出台《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确保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及时享受。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四)《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韶府〔2021〕9号);

  (五)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相关规定。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体内容共有六个部分:引言部分明确文件依据;第一章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第二章明确认定的程序;第三章明确服务管理工作要求;第四章明确有效期等内容;附件部分包括了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相关告知书和无业状态承诺书参考模板、重大疾病名称等内容。

  五、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

  《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在章节体例上与《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保持一致,共修改了34处,大部分为对应更新相关表述。

  (一)认定范围方面。13类认定对象基本一致,主要将本市户籍修改为本省户籍,退役士兵修改为退役军人(含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二)认定程序方面。主要简化了认定材料,不需要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增加了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审核认定,明确了《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的送达责任部门。

  (三)服务管理方面。进一步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服务,完善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服务,建立健全定期联系和跟踪服务等工作制度,加强日常调查走访、不定期抽查等。

  六、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哪些人群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答: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已办理失业登记、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所列条件之一可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残疾人员。

  3.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4.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家庭成员人数达到2人及以上)人员。

  5.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脱贫人口。

  6.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7.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8.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9.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0.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11.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12.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13.韶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问题二: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当去哪里办理?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窗口)提出申请,填写《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按不同的人员类别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1.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城镇 “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4.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原属贫困家庭证明材料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5.失地农民,提供村集体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材料;

  6.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7.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8.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相关材料;

  9.退役军人,提供退出现役证明材料;

  10.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医院诊断证明材料;

  另外,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人员,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除提供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

  问题三:就业困难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不再列入认定范围?  

  答: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认定范围: 

  1.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4.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或终止就业需求的,或主动提出要求退出认定的;

  5.已实现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6.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7.被判处刑罚的;

  8.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9.被查实确认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

  10.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问题四:《实施办法》什么时候施行?

  答:《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办法施行后,国家或省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