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结合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实际,市住建管理局牵头起草了《贯彻落实省人防办等五部门<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起草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2月,为规范我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在2010年版《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的基础上重新拟定印发了《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粤府办〔2020〕27号)(以下简称“省意见”)。为贯彻落实好省五部门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市住建管理局会同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拟订了《意见》,经市政府同意,以联合发文的名义转发各地各部门执行。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四)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4部委联合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五)省人防办等五部门《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粤府办〔2020〕27号);
(六)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韶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韶发改联〔2021〕6号);
(七)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八)《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九)《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十)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十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76号)。
三、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有四部分内容,一是明确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二是明确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三是明确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有关规定;四是明确了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及新建防空地下室及易地建设的审批权限。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内容
(一)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根据省意见,城市(含县级市、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同时,在明确各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批准实施后,要做好与城区划定范围的衔接,进一步细化明确本地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二)审批权限内容和原因的说明
1.目前新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权限,市区的韶关新区、华南装备园、武江区、浈江区由市住管局负责。因发改立项、消防、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都是各区审批发放,而人防行政许可还是由市局审批,相当于多了一个审批程序,效率比较低,而且容易造成审批缺项。为了提高人防行政审批效率,做好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意见》把原市住管局负责的人防工程建设相关职能划入武江区、浈江区和韶关新区,华南装备园。
2.为了提高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效率,《意见》把新建10层以上,应建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需易地建设的项目和新建9层以下、基础埋深3米以下易地建设的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县(市)。而为了统一市区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管理,韶关新区、华南装备园、武江区、浈江区的易地建设审批权限还是放在市住建管理局,收缴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由市税务部门统一管理。
(三)根据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完善易地建设减免适用标准。校舍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等文件规定进行减免。
(四)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要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是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应依法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随着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及时修订、不断完善,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逐步落实。
五、其他事项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贯彻落实省人防办等五部门<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韶人防联〔2014〕1号)同时作废。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从其规定。印发之日之前申请报建的,按照报建时的相关政策执行。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市住建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人防办等五部门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意见的通知(韶市建联字〔2022〕11号)
点击查看相关图解:《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人防办等五部门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