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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2-08 15:38:12 来源:韶关市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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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精神,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推动全市工业经济发展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市自然资源局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定了《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实施。现对《通知》出台背景和重要内容的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

  2019年3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为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精神,支持制造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规范全省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行为,出台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文件。文件出台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出台操作细则,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推动全市工业经济发展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此,原市国土资源局起草了(《韶关市关于规范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意见。机构改革后,市自然资源局结合改革后职能调整等新变化、新情况,重新修改了形成《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征求意见稿)》,并报市政府审议。之后,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市政府意见,召集市工信局、莞韶园及部分企业座谈讨论,形成新的《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征求意见稿)》,并重新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意见,最终形成了该《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

  (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

  三、主要内容

  由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分割和分割转让工业物业产权的转让条件、收件清单和办理程序等内容,因此《通知》结合实际,明确了全市可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工业企业的试用范围、分割及分割转让条件和办理过程等程序性、具体操作内容。

  《通知》主要分为五部分:一是介绍制造业工业及物业产权概念,界定可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业企业范围;二是明确分割及分割工业物业产权的企业的条件,以及办理过程中各部门工作职责、公共产权界定和产权处理;三是明确简化优化分割转让办理程序;四是明确部门协作及后续监管工作要求;五是明确文件效力范围和时限。

  四、相关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工业物业产权?

  本《通知》所指工业物业产权,是指工业企业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并已确权登记的工业厂房、仓库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生产与服务用房(又称工业写字楼)等工业物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以下简称为“工业物业产权”)。

  本《通知》所指的工业企业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制造业企业。

  (二)只要是工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就可以分割及分割转让么?

  不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后的工业物业需具备可独立使用状态且可形成权属界线封闭空间,最小单元分割面积为500平方米,且层内不得再分割。固定界限可参照相关部门已批准文件 (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附图附件)和竣工验收相关文件确定。

  (三)工业物业产权分割的条件有哪些?

  1.本《通知》所指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基本单元是指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后的工业物业需具备可独立使用状态且可形成权属界线封闭空间,最小单元分割面积为500平方米,且层内不得再分割。固定界限可参照相关部门已批准文件 (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附图附件)和竣工验收相关文件确定。

  2.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工业功能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受让方为经依法注册登记、无信用不良记录的企业,且为转让方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

  3.工业企业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明确约定可分割及分割转让,且已享受土地出让金优惠的,分割及分割转让时应综合评估该宗地地价。有土地增值的,转让方应按分割转让比例缴交宗地增值收益。

  4.工业企业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原则上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但经原用地批准单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审核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按分割转让比例补缴宗地增值收益的,可申请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

  5.申请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产权,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规划用途为工业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开发建设。

  6.企业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不但可以按要求办理分割及分割转移不动产登记,还可以幢、层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

  7.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时,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但登记时可标注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分割及分割转让前宗地内的道路、绿地等基础设施,不得独立分割及分割转让;行政办公、员工宿舍可以随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比例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食堂、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不得再分割及分割转让或抵押。

  8.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按照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基本单元签定分割转让协议书。分割转让协议书应当明确产业功能分布、消防安全、环保准入、房屋质量、建设规划、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及使用和物业安全管理的内容。

  (四)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办理程序。

  1.申请办理工业物业产权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共同申请并向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便民利民”原则,结合“不动产登记+互联网”建设,简化收件材料,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各项工作,凡是能通过“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

  2.申请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时,应当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要求提交申请书、分割转让方案、转让协议等材料。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发布《韶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的通告(韶自然资字〔202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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