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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1-08-16 15:46:13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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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初次出台及其修订的背景

  《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5月4日起施行,组织评审了首届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出1家获奖单位。2019年机构改革以来,参与评审的多个部门整合更名、职能机构调整,国家和省、市陆续出台文件,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提出新要求,为了进一步优化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办法》需要做相应的修改完善。

  二、《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韶关市政府质量奖层级。一是《办法》只设立韶关市政府质量奖一个层级,参照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征求意见稿)评审规定,对应修改为:设立韶关市政府质量奖和韶关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层级。二是《办法》规定每届获奖企业或组织为3家,为扩大质量激励面,引导广大企业追求质量卓越,修改为: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届各评选3家。三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增设质量管理小组奖(QC小组奖),每届3个,授予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四是明确“同一企业集团、控股公司所属企业(组织)申报同一届市政府质量奖和质量管理小组奖(QC小组奖)的数量不超过2家(个),获奖数量不超过1家(个)。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按相关规定配套给予奖励,不得再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二)新增设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奖金标准。《办法》规定市政府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为激励更多企业提升质量竞争力、营造浓厚质量氛围,在奖项设置中,增设韶关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奖项;为鼓励更多企业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活动,奖金标准修改为:市政府给予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激励50万元;给予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激励20万元;给予质量管理小组奖(QC小组奖)的获奖组织一次性激励10万元。

  (三)调整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名单。考虑到机构改革中,多部门重组、更名等实际情况,根据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党政群机关名称及简称》的通知(韶办字〔2019〕8号),将评审委员会中由原市质监局负责的工作相应调整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为明确部门职责,将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简述为“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四)更新优化《办法》条款表述。一是根据2019年以来省、市对质量工作的战略部署和近期出台的质量相关文件,将《办法》中的第一条修改为: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示范引领全社会追求卓越绩效,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二是条款第五条增加质量管理小组奖(QC小组奖)评审标准依据。三是参照《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第九条第(二)点“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修改为“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四是增加质量管理小组奖(QC小组奖)申报条件。“申报质量管理小组奖(QC小组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以企业内部组织为单位,运用质量管理理论和有效的质量工具方法,围绕组织的经营战略、方针目标和质量问题开展活动,取得显著成效,其经验有普遍推广意义;申报课题自主原创,无侵权、抄袭行为;成果应通过本企业内部评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QC小组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五是为体现政府质量激励的延续性和质量奖励的时效性,专门修定韶关市政府质量奖为届别奖,以示区别。六是明确获奖企业再次进行申报的条件。将《办法》中“获奖企业或组织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并享受同等奖励”修改为“获得市政府质量奖企业或组织和质量管理小组奖(QC小组奖)的组织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可申报下一届评选。再次获得同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只授予奖项荣誉,不重复享受奖金激励”。七是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获奖后三年内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下两届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修订后《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市质量激励制度,有助于规范和指导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府质量奖的导向作用,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带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推广运用,激励各行各业不断提升质量、勇攀质量高峰,助力质量强市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韶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韶府规〔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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