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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1-03-23 15:05:03 来源:市公安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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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2018年,为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我局牵头制定了《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经过两年的实施,该《办法》较好地指导了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和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同时监督招标人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异议,但《办法》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截至2020年2月底,该《办法》已到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借鉴有关地市同类文件的基础上,我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以便继续规范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人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和异议相关活动行为。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四)《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含总则、异议的提出和处理、投诉的提出和处理、监督管理、附则等5章共44条,同时含有附件6个。各部分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明确文件起草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分工、异议和投诉提出的前提,异议和投诉处理原则等内容;

  (二)第二章:异议的提出和处理,共11条。主要明确招标人依法处理异议、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招标人受理异议的程序、不予受理异议的情形、完成异议处理的期限等的内容;

  (三)第三章:投诉的提出和处理,共17条。主要明确投诉提出的期限、投诉书应包含的内容、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作出处理的几种情形、不予受理投诉的情形、参与处理投诉人员应回避的情形、投诉调查处理过程、相关单位和人员不配合处理投诉的情形、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形、处理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投诉的方式、可组成联合调查组的情形、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要求等内容;

  (四)第四章:监督管理,共7条。主要明确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受理异议或者对异议作出答复的处理、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对行政监督部门不按规定处理投诉的处理、对投标人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佐明材料进行投诉等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五)第五章:附则,共4条。主要对本办法涉及的有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及对未明确事宜、本办法施行时间和年限等进行明确。

  四、修订条文

  (一)将原“第九条 招标人在对异议书进行审查后,应当即时办理签收手续。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异议提起人可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签收。”修改为“第十条招标人对异议提起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即时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出异议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提出异议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当向异议提起人出具异议不受理通知书。招标人不出具异议不受理通知书的,异议提起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有证据表明是异议提起人在有效期内提出了异议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受理或者向异议提起人出具异议不受理通知书。”

  (二)将原“第十三条 招标人在作出异议答复前应当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提起人应当配合招标人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拒绝配合的,招标人可以继续招标投标程序。”修改为“第十四条 招标人在作出异议答复前应当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提起人应当配合招标人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拒绝配合的,招标人应当将有关资料和情况报告行政监督部门,经行政监督部门核实后,可招标人可以继续招标投标程序。”

  (三)将原“第三十五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驳回投诉,并依法予以处理,记入韶关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和企业信用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投诉人为骗取中标,在投标及投诉期间,仿造公文、提供虚假业绩、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建工程等虚假证明材料的,中标无效,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其记入韶关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和企业信用信息。”修改为“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佐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佐证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驳回投诉,并依法予以处理,记入韶关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和企业信用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佐明材料进行投诉等行为的,经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后,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被投诉人为骗取中标,在投标及投诉期间,仿造公文、提供虚假业绩、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建工程等虚假佐明材料的,中标无效,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其记入韶关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和企业信用信息。”

  (四)将原文15处“证明材料”修改为“佐证材料”,2处“证明文件”修改成“佐证文件”,3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修改为“身份证复印件”;将原第条第二十五条中的“(二)伪造证明或者证明材料的”修改为“(二)伪造佐证材料的”。

  五、新增条文

  (一)新增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

  (二)新增第二十八条。投诉处理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2)组织专家评审;(3)组织召开听证会。组织专家评审时,优先抽取专家库中的资深专家。专家评审结论可以作为处理投诉的主要依据。

  (三)新增第三十八条。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予以公示。投诉人对投诉事实或者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或者投标人拒绝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四)新增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1)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或者评标报告、定标结果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依照本办法向招标人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遗漏、错误、含义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提出疑问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异议;疑问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2)投诉是指投标人、潜在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异议人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服,依照本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要求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3)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参加投标竞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项目的使用人、潜在投标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或者服务的特定供应商或者分包人等。

  (五)新增第四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点击查看相关文件: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韶发改〔2021〕4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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