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合作社规范发展,进一步做好市级合作社示范社的认定监测工作,根据《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我局结合韶关实际,牵头制定了《韶关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并经韶关市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韶关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分为六个部分二十七条,明确韶关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的原则、标准、程序、结果运用、解释权、施行有效期等。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包括文件制定的目的、市级示范社的定义和评定、监测的原则。
第二章标准,共六条。包括市级示范社的基本要求、优先考虑标准、倾斜方向。
第三章评定,共五条。包括评定机制、评定时间、申报程序、评定程序、变更名称重新确认程序等。
第四章监测,共六条。包括监测程序、监测时间等。
第五章结果运用,共三条。包括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的结果运用。
第六章附则,共四条。包括其他补充内容及要求、解释权、施行有效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