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文件
韶府规〔2024〕12号
《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韶府规审〔2024〕12号)已经2024年11月2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4年1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
韶关市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建设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获得扶助。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本市户籍退役军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军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获得扶助。
第三条 本市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局和市残联初审上报,经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等共同审批确定。
县级残联受理办理申请、按照规定的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
残疾人按自愿原则申办残疾人证;新办证的困难残疾人,可以给予适当的残疾鉴定费补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评残机构安排一定的评残工作经费。评残工作经费具体使用办法由各县(市、区)卫健、残联和财政部门制定和实施。
第四条 市、县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当年本级福利彩票收入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划转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并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残疾人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以及监护人无经济能力的低保对象及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重新就业或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可实施“低保渐退”,给予一定时期的渐退期,实现稳定就业创业后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残疾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并按规定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以及办理丧葬事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低保家庭残疾人等困难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对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扩大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范围,或提高补贴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六条 对困难残疾人给予重点扶持,对遭受重大意外事故或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给予临时的生活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特殊人群,按照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等政策给予医疗救助。
第七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和组织优先安置其进福利院、敬老院等公益性托养机构供养;对法定监护人无抚养能力、本身为残疾人或有具体实际困难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进入机构托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分类补助等措施,对无力自筹资金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村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应当优先改造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房屋。农村残疾人申请宅基地时,符合村镇规划和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
第九条 对困难残疾人以及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统筹地区的县级政府按《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八条第二款的标准代缴。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第十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制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及上述残疾人所生的新生儿、普通市民所生残疾新生儿等特殊人群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80%,并适当提高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第十一条 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并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按照《广东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各级公立医疗单位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个人支付部分减免50%。各级公立医疗单位住院床位费个人支付部分减免50%,大型设备(DR、CR、DSA、CT、MR、LA、MRI、SPECT、B超等)检查费个人支付部分减免20%,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和取药四优先。对残疾人给予免费婚前孕前健康检查;对残疾孕妇提供免费地中海贫血、唐氏综合征、严重致死致残结构畸形的产前筛查。
残疾人可免费签订有偿家庭医生服务包,签约服务费中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属地县(市、区)财政负担。
第十三条 对因企业转制、破产而失业的残疾职工,符合省关于因工致残级别和安置标准规定的,在职工安置时给予发放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第十四条 本市对0-6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包括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经评估鉴定为适宜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接收,不得歧视或变相歧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人提供优惠和帮助;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书杂费;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不含韶关市启航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并对其中寄宿学生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伙食补贴。
第十六条 对接受高中阶段(含职中)教育的残疾学生,高中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免收其学(书)杂费。
对考入大、中专院校以及高中的残疾学生,由市残联在专项经费中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大专以上每人每年800元;高中(含职高)、中专(含中技)每人每年600元。
第十七条 各类公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接受符合相应条件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减收50%。
残疾人参加本市县级以上残联举办的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班,年度3次以内免收培训费。
对依照省残联文件规定程序认定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一级基地6万元/年;二级基地4万元/年;三级基地2万元/年。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韶关市残疾人就业办法》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补,按实际超出人数计算,奖补标准每人每月200元(超出人数取整数,不足1人不计算),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第十九条 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应当公开招聘残疾人,并纳入“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点)统一管理使用。
我市残疾人可按《韶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并按规定接受帮扶服务。
鼓励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对在本市辖区内自主就业创业,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本市户籍)残疾人,以及在本市辖区内自主创业发展禽畜养殖业或种植业达到一定规模的本市户籍的残疾人,每人可申请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资助。
资助残疾人创业创新项目。对本市户籍残疾人创业和助残创业项目进行资助。补贴标准: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创业创业大赛进入复赛的分别给予每个项目0.2万元、0.1万元一次性资助,获得国家级金、银、铜奖分别给予每个项目1万元、0.8万元、0.6万元,获得省级金、银、铜奖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荣誉称号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3万元。
以上具体补贴和资助办法由市残联牵头制定和实施,原则上当年申请认定,次年发放。
第二十条 对从事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机构给予每人每天10元及以上的补贴。
对依照省残联文件程序认定的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每年按月均服务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服务人数≥40人:5万元/年;服务人数≥30人:3万元/年;服务人数≥20人:2万元/年。
对依照省残联文件程序认定的二星级以上的社区康园中心,市级财政给予星级奖励补贴。补贴标准为:五星级6万元/年,四星级4万元/年,三星级2万元/年,二星级1万元/年。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家庭均可申请保障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低收入)、支出型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安部门对残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请户口迁移,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当优先办理,并免收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工本费)。
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弱病残、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或电话预约服务,对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工伤赔偿、抚恤金,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应当优先受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残疾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可以减收有关费用。
残疾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诉讼费和仲裁费。
我市残疾人通过交警部门考试,初次取得C1、C2或C5汽车驾照,经本人申请,县级残联审核,可在下一年度领取一定的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三条 家庭成员有残疾人的,安装燃气管道、水表,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别墅类高档住宅除外),减收50%燃气管道初装费,自来水安装费用减免300元/户;已享受其他政策减免的,不重叠享受。残疾人家庭有线电视的年度基本收视维护费按50%收费。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办理电信业务优惠按《关于支持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信息消费的指导意见》(残联发〔2017〕77号)的精神执行。具体办法由相关单位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本市行政区内的旅游风景区、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科技活动中心、动物园等公共场所;免费进入本市对外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可以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或减半缴费进入上述场所。
残疾人经批准使用公共场所开展节日活动的,免收有关费用。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阅览)证。
第二十五条 视力残疾和一级肢残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和持有“岭南通·韶州通”残疾人乘车卡的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半价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优惠。本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可以在前述政策基础上对经常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残疾人提供年卡等更加优惠的措施。
户籍不在本市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前款优惠。
本市对实施第一款优惠的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国资、财政部门共同拟订,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获取政务信息提供方便。市内公立传媒机构、大型公共场所、面向公众的重点服务行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逐步完善方便残疾人的各项服务。
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以及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既有的上述建筑、场所和设施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进行必要的改造。
行政服务机构、社区服务机构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设置低位服务台或者无障碍服务窗口;涉及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金融业务、生活缴费等服务事项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有效的《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二)“一户多残”家庭,即具有我市户籍,一本户口簿内家庭成员有2人以上(含2人)持有效的《残疾人证》,且共同生活、具有法定的赡(抚、扶)养关系的家庭。
(三)困难残疾人指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的残疾人员。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扶助残疾人优惠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