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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引客入韶”和旅游宣传营销激励措施(试行)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4〕81号)

时间:2024-08-05 11:01:12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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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引客入韶”和旅游宣传营销激励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广旅体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7日

  韶关市“引客入韶”和旅游宣传营销

  激励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旅游发展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全省深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座谈会精神,以及市委“363”工作安排,进一步激发旅游企业开拓韶关旅游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吸引更多的游客来韶旅游,做大做强韶关文旅产业,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奖励对象为招徕游客来韶,具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法人社、导游员、旅游景区、其他企业及社会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本措施所需奖励资金从市文广旅体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奖励项目、标准

  (一)旅游团队接待奖。

  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乘飞机、高铁、普通火车、大巴车和自驾车)来韶旅游的(原则上须同日到达),同时游览两个以上国家AAAA级以上购票景区(点),且住宿一晚以上。

  1.航空旅游团。从韶关市外招徕游客达到30人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100元/人的奖励;达到50人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150元/人的奖励;达到100人以上且行程包含游览一个国家AAAAA级景区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列车(高铁/普铁)旅游团。从韶关市外招徕游客达到200人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20元/人的奖励;达到300人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30元/人的奖励;达到500人以上且行程包含游览一个国家AAAAA级景区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3.大巴旅游团。从韶关市外招徕游客达到150人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20元/人的奖励;达到300人以上且行程包含游览一个国家AAAAA级景区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30元/人的奖励。

  4.自驾旅游团。从韶关市外招徕自驾车达到30台以上的,按实际自驾车数量给予旅行社100元/台车的奖励;达到50台以上的,按实际自驾车数量给予旅行社120元/台车的奖励。

  (二)入境旅游接待奖。

  旅行社招徕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游客来我市旅游,同时游览两个以上国家AAAA级以上购票景区(点),且住宿一晚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10元/人的奖励。

  (三)国内旅游年度奖。

  主动拓展境内来韶客源市场的旅行社全年招徕游客达到1万人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2元/人的奖励;达到4万人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3元/人的奖励。

  (四)优秀导游员奖。

  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与韶关市内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韶关市旅游协会注册的导游员,全年在韶带团120天以上(高级导游30天以上、中级导游60天以上),且针对导游员服务质量有效投诉不超过1起,无违纪违法行为,接待游客数量(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接待游客数量分别按1:5、1:2计算)第1-10名的、第11—20名的,分别按1万元/人、5000元/人给予奖励,并统一颁发韶关市年度优秀导游荣誉证书。

  (五)旅游形象宣传奖。

  对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在合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和在客源地及本地的机场、码头、火车站、高速公路、城市大屏幕等显著位置广告宣传韶关旅游形象的给予奖励。单个合同广告宣传费用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照合同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合同广告宣传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50万元以下部分按照合同金额的10%给予奖励,超出5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超出金额的7%给予奖励。同一单位年度获得广告宣传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六)旅游推介和采风踩线活动奖。

  对在客源地举办韶关推介会或组织外地旅行社和媒体来韶踩线活动给予奖励。单次参与活动的旅行社和媒体达到30家以上、50家以上、80家以上的,宣传报道不少于15篇次的,分别给予旅行社、景区、涉旅行业协会等组织单位奖励1万元、2万元、4万元。

  (七)新媒体宣传营销奖。

  对以韶关市域文化旅游体育资源为创作内容,并在相关新媒体平台发布原创作品的国内新媒体作者(含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在不同平台发布的,不重复计奖。同一媒体账号全年获奖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1.微信公众号:单个作品阅读量达到3万次、5万次、10万次以上的,分别奖励1000元、2000元、5000元。

  2.微信视频号:单个作品转发量或点赞量达到1万次、3万次、5万次以上的,分别奖励1000元、2000元、5000元。

  3.抖音:单个作品播放量在5万次、20万次、50万次、100万次、500万次以上,且点赞量达到播放量2%以上的,分别奖励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

  4.小红书:单个作品点赞量达到2000次、5000次、1万次以上的,分别奖励300元、800元、1500元。

  (八)体育赛事组织奖。

  各级各类文旅体企业或单项体育协会未使用财政资金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招徕市外运动员(体育爱好者)来韶参加赛事活动且住一个晚上以上达到300人的,按核定人数给予赛事举办单位40元/人的奖励;达到500人的,按核定人数给予赛事举办单位60元/人的奖励;达到1000人的,按核定人数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奖项申报

  第五条 奖项申报。

  (一)申报条件。

  凡符合本措施第四条奖励项目的对象均可申报。

  旅游团队接待奖、入境旅游接待奖、国内旅游年度奖等三项奖励不重复计奖。

  (二)所需材料。

  1.申报旅游团队接待奖:《旅游团队接待奖申请表》(见附件1)、旅行社与旅游交通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景区门票购票单据、住宿发票、行程单、组团社确认件等证明材料,一团一表,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入境旅游接待奖:《入境旅游接待奖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及行程单、组团社确认件等证明材料,并附每个团队相关佐证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3.申报国内旅游年度奖:《国内旅游年度奖申请统计表》(见附件3)及接待游客数量佐证材料,并附每个团队相关资料,加盖单位公章。一日游人数不列入统计人数。

  4.申报优秀导游员奖:《导游员奖申请表》(见附件4)及加盖旅行社或导游协会公章。

  5.申报旅游形象宣传奖:《旅游形象宣传奖申请统计表》(见附件5)及相关图片、视频、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6.申报旅游推介和采风踩线活动奖:《旅游推介和采风踩线活动奖申请统计表》(见附件6)、活动签到表、相关图片、视频、活动方案、宣传报道链接及截图等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7.申报新媒体宣传营销奖:《新媒体宣传营销奖申请表》(见附件7)及相关图片、视频等数据证明材料和原创承诺书(见附件8)。

  8.申报体育赛事组织奖:《体育赛事组织奖申请表》(见附件9)及体育赛事报备申请、体育赛事活动方案、比赛秩序册(报名表)、参赛选手保险凭证、酒店住宿凭证。

  (三)申报时间及流程。

  1.旅游团队接待奖(航空团、列车团)、旅游形象宣传奖、旅游推介和采风踩线活动奖、体育赛事组织奖等奖励补助项目采取预申报方式,须在活动举办20天前向文广旅体管理部门提交预申请(见附件10)。

  2.国内旅游年度奖、优秀导游员奖等奖励补助项目的申报为每年度一次,于次年1月10日前进行申报;旅游团队接待奖、入境旅游接待奖、旅游形象宣传奖、旅游推介和采风踩线活动奖、新媒体宣传营销奖、体育赛事组织奖等奖励补助项目的申报为每季度申报一次,分别于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进行申报,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3.市外项目申报单位(个人)向市文广旅体局申报,市内单位(个人)向所在县(市、区)文广旅体(文旅体)局申报,申报时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4.市外申报项目由市文广旅体局负责初审;市内申报项目由各县(市、区)文广旅体(文旅体)局进行初审,并以正式文件附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市文广旅体局。

  5.初审后的申报项目由市文广旅体局组织评审小组审核、确定金额并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商市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分配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县(市、区)文广旅体(文旅体)局要抓好辖区内申报项目调查摸底,组织奖励项目申报、审核工作。

  第七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须对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回已发放奖励,两年内不得申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奖金专款专用,使用时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金及违反本措施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奖励资金不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总量。获得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税款。

  第九条  市文广旅体局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在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绩效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市审计局依法依规对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申请奖励单位拒不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

  第十一条  本措施第二条所列奖励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取消年度奖励申报资格:

  (一)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在申报年度出现重大投诉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其他不符合奖励申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  各旅行社等涉旅行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相互协作、诚信经营,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拼团、扰乱旅游市场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奖励,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措施所称某数以上均包含本数,所称某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措施与其他有关奖励政策如有重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享受一次奖励。

  第十五条  本措施由韶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2024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有关文件内容与本措施不相符合的,以本措施为准。

  附件:1.旅游团队接待奖申请表

     2.入境旅游接待奖申请汇总表

     3.国内旅游年度奖申请统计表

     4.导游员奖申请表

     5.旅游形象宣传奖申请统计表

     6.旅游推介和采风踩线活动奖申请统计表

     7.新媒体宣传营销奖申请表

     8.新媒体宣传营销奖承诺书

     9.体育赛事组织奖申请表

     10.韶关市“引客入韶”和旅游宣传营销激励项目预申请表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