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职工医保待遇,降低企业成本,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韶府〔2016〕17号)和《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阶段性下调城镇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6.0%下调至5.5%。
二、下调费率后医保基金当期减少部分由历年结余补足。期间,如遇国家、省的政策调整,由市人社局按有关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恢复为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6.0%缴纳。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