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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韶府办〔2014〕71号)

时间:2014-11-24 15:49:30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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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业经第十三届4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研究中心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18

 

 

韶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专家咨询论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未进行的重大事项,不得作出决策。下列事项在决策前,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一)《韶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韶府〔201354号)第五条所列事项;

(二)市政府提请上一级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市政府认为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等情形须即时决定的,可以不进行咨询论证。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市政府专家库),由市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具体咨询论证工作。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第二章  咨询论证专家库

 

第五条  市政府专家库职责是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需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研究、论证,提出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供重大行政决策参考。

市政府专家库以本市专家、技术专家为主,行政领导为辅。

第六条 入选市政府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严谨的科学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相关领域市内外发展动态,熟悉相关行业市内外发展情况及相关政策;

(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规则;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七条  列入市政府专家库的专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条件的人员,由个人申报或者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填写《韶关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人选推荐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市发展研究中心推荐;

(二)市发展研究中心对推荐候选专家进行汇总及资格审核,综合考虑研究领域分布、行业领域分布和地区分布等,报请市政府审定后,确定入库专家。

第八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列席相关会议;

(二)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三)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向市政府就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咨询论证工作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干预。

第九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二)保证参与咨询论证工作的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咨询论证任务;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

(四)不得以市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接受市发展研究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咨询论证专家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期满未续聘的,聘任关系自行解除。

对经聘任的咨询论证专家,由市发展研究中心录入市政府专家库,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不设专家库,需要进行咨询论证的,可从市政府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三章  咨询论证实施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包括网络、视频、电话会议)、专家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咨询论证工作参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属于市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后,与市发展研究中心商定咨询论证事宜;

(二)决策承办单位拟定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方案,包括咨询论证目的、咨询论证对象、内容、论证方式、步骤等;

(三)确定咨询论证专家;

(四)为咨询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

(五)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咨询论证活动;

(六)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

(七)专家组编写《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并签名确认;

(八)决策承办单位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

(九)决策承办单位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总体结论:就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总体性评价;

(二)合法性咨询论证:对决策实施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致进行咨询论证;

(三)合理性咨询论证:决策实施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四)可控性咨询论证: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五)行政决策实施后可能产生的问题及对策;

(六)对行政决策是否施行的建议。

第十四条  咨询论证工作由市长,或者市政府秘书长,或者市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或者市发展研究中心指定人员主持。

第十五条  参加决策事项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9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确定咨询论证专家应以入库专家为主、库外专家为辅。

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决策承办单位与市发展研究中心商定可以邀请市政府专家库以外的专家或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咨询论证。

专家曾经参与拟提交咨询论证的决策事项研究工作的,或者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科学、中立、客观地进行咨询论证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发展研究中心会同决策承办单位跟踪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效果,提高咨询论证工作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十八条  市发展研究中心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工作情况,并定期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研究中心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交《专家咨询论证报告》有不合法、不合理等情形的,将相关责任专家从专家库中除名,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或者重新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第二十一条  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决策承办单位未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或者对专家提出的合理可行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不予采纳而导致决策不当,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者决策承办单位不如实提供充分真实的材料或隐瞒有关事实,造成咨询论证出现较大偏差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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