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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普通干线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通告(韶府〔2014〕10号)

时间:2014-02-27 16:30:47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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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优化公路沿线环境,提升公路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干线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3567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普通干线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及范围

整治对象为全市普通干线公路,重点是普通干线公路改造(养护)示范工程(G106线我市管辖路段164公里),以及出省通道公路边界路段(从省际分界向省内延伸的10公里路段)和其他普通干线公路穿村镇、穿城区路段(公路进入村镇、城区前500至出村镇、城区后500路段)。路域范围包括公路及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用地: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土地。

公路建筑控制区: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五米)外缘起算以下间距:国道不少于20,省道不少于15

二、整治时间

20143月至201512月。

三、整治内容

(一)查处和清理路域范围内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对沿线标志标牌和交通安全设施、交叉路口、绿化景观、过镇(村)路段、沿线货物集散地的整治。

(二)查处和清理路外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违法设施。

(三)查处和清理路外未按规定设置的各类摆摊点、洗车点、广告牌等,全面规范商户经营行为。

(四)查处和清理中型及以上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上下游200范围河道内采石取土、修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者扩宽河床等危害公路、桥梁、渡口安全的各种违法行为。严禁在公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的法定范围内采砂。

(五)查处和清理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范围内的采矿、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等违法行为。

(六)清理路外各类杂乱种植物。

四、整治措施

(一)在宣传整改阶段(2014312014331),联合执法小组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对路域内、外的违法行为限期整改,主要以教育为主,当事人自行拆除和清理。

(二)在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月4月—20159月),联合执法小组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拆除和清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拆除和清理。

五、整治范围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高度重视,认真配合路域环境整治联合执法小组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宣传,密切配合,依法开展整治工作。

六、对阻挠、抗拒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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