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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韶关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韶府〔2015〕47号)

时间:2015-10-29 16:17:56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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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源头控制高污染燃料的使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按照国家、省和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业锅炉污染整治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原《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韶府〔201423号)基础上,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执行时间与范围(详见附图)

(一)从201611日起,禁燃区划定范围包括:

1.武江区:西河片区、惠民北片区、惠民南片区、新华北片区、新华南片区、芙蓉北片区、芙蓉东片区、工业路沿线两侧区域、沙洲尾片区、建设路沿线两侧区域、百旺片区等区域。

2.浈江区:小岛片区、帽子峰片区、五里亭-良村片区、腊石坝片区、十里亭-靖村片区、黄岗片区、陵西路沿线两侧区域、启明北片区、韩家山附近区域、鹅坑桥附近区域、大学路沿线两侧区域、韶关大学、火车东站-安全小区附近区域、站南路沿线两侧区域、韶南大道沿线两侧区域、光彩工业园、南郊片区等区域。

3.曲江区:马坝镇建成区、马坝大道沿线两侧区域、万牛场片区、环城公路沿线两侧区域、阳岗片区、城南片区、城东片区、东华围片区等区域。

(二)从201711日起,禁燃区划定范围在覆盖2016年执行的基础上,扩大至市区周边各工业园区,具体包括:

1.武江区:芙蓉新城、沐溪工业园、武江科技工业园、甘棠片区等区域。

2.浈江区: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黄金村片区、韶关冶炼厂等区域。

3.曲江区:白土工业园、韶钢西区生活区等区域。

二、“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或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

(二)禁燃区内禁止以任何方式燃烧生活垃圾、废旧建筑模板、废旧家具、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各类可燃废物。

(三)禁燃区内使用非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或导热油炉等各类在用燃烧设施,可在达到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锅炉污染整治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继续使用。

(四)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以及不能达到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锅炉、窑炉或导热油炉等各类在用燃烧设施,应在禁燃区执行时间前改造使用清洁能源或予以拆除。

三、本通告所称的高污染燃料

根据《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结合我市实际,下列燃料属于本通告所称的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粉煤、焦炭、煤矸石、煤泥、木炭等燃料。

(二)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

(三)薪柴、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可直接燃用的生物质高污染燃料。

(四)基准热值大于5000/千克,硫含量大于0.3%(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

(五)基准热值大于10000/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

(六)基准热值大于4000/千克,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四、本通告所称的清洁能源

(一)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二)液态燃料:灰份不大于0.01%,硫含量不大于0.2%,运动粘度不大于20平方毫米/秒(50℃),残炭不大于5%;而且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未经任何治理情况下,其燃烧烟气污染物浓度低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0)规定的燃油锅炉中最严排放限值。

(三)气态燃料: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未经任何治理情况下,其燃烧烟气污染物浓度低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0)规定的燃气锅炉中最严排放限值。

五、本通告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六、本通告所涉及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有新标准出台,或有重新修订,则按新出台或新修订的标准执行。

 

附件:韶关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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